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红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12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城环委,省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客运出租汽车作为一种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对于满足市民个性化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于2009年,随着出租汽车新业态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需要。为迎接亚冬会的召开,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国家、省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要求,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哈尔滨市区,扩大到所辖县(市、区)。增加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促进网约车和巡游车(传统出租车)平衡发展。明确了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要求,规范了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文明行为。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提升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