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松花江是哈尔滨的母亲河,不仅拥有壮美的自然风光,还承载着深厚的历史与文化,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发展松花江沿江旅游,是传承亲水文化、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重要载体。我市松花江沿江旅游经过多年发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但在规划管理、产品开发、设施建设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需要进一步提升品质和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强调发展旅游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释放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潜力,有必要制定《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构建沿江旅游发展新格局,打造旅游经济增长新引擎。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沿江旅游发展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沿江旅游高质量发展,构建统一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纵向贯彻推进、横向联动协作,共同推动沿江旅游发展的工作机制。一是规定市政府对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沿江旅游发展涉及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重大项目落实等问题;沿江区、县政府是辖区沿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沿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二是明确旅游部门负责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牵头推进沿江旅游市场发展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三是要求市和沿江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沿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在职责难以划分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为打造沿江旅游全域整体协调、分区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条例对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沿江旅游系统协调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变更(第六条)。二是要求沿江区、县政府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发展本地特色旅游,并在市政府组织下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沿江旅游协同发展(第七条)。三是将专项规划确定为沿江旅游发展工作的根本遵循,要求沿江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沿江码头管理、沿岸景观道路建设、安全设施配备等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为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沿江旅游产业的发展指引。条例根据省、市的谋划部署,进一步明晰沿江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及路径,将“培育沿江旅游新业态,推动沿江旅游产业与文化、康养、农业、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促进沿江旅游全域全季全业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确立为发展目标。同时,针对冰雪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露营体验等体现本地特色、最具有代表性的十类旅游产业项目逐条进行具体规定,细化产业发展指引。(第八条、第十二至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沿江旅游发展的服务保障。为更好地支持沿江旅游业发展,助推解决我市沿江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等实际问题,条例从以下方面着手,力求使条例能够满足现实需要:一是强化政策扶持,规定市和沿江区县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沿江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根据沿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调规和用地申报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加强交通保障,规定市和沿江区县政府加强码头管理,统筹沿江两岸景观道路建设,完善沿江旅游节点的交通衔接(第二十九条)。三是健全服务设施,对停车设施、亲水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设施以及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沿江公共空间慢行系统的建设和设置进行明确规定(第三十至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沿江旅游发展的规范管理。为更好地维护沿江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沿江旅游高品质发展,条例从以下四方面强化规范与管理:一是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市和沿江区县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第三十五条)。二是强化行为规范,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导游的从业行为、游客的文明旅游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是强化行业自律,规定与沿江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行行业标准化等,加强经营者自律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四是完善诚信体系,要求建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诚信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制定条例的工作过程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是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组成起草工作专班,经过系列调研及论证,完成了条例起草工作。2023年11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草案开展了进一步调研及征求意见工作,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24年8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