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是南梁精神的发源地,其核心是“面向群众、忠诚为民”。近年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紧扣中心大局,紧贴群众期盼,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为地方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人大贡献。
找准角色定位打造人大主导立法“全链条”
坚持人大主导地位。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后,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转变立法工作理念,在市委的领导下,成立了人大、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人大法制委牵头、政府职能部门配合、立法研究基地参与的“三结合”工作专班,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工作,当好立项的引导员、起草的调度员、审议的组织员、评估的检验员,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
坚持维护法治统一。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努力做到“三个落实”:落实宪法法律规定,民法典颁布后,在全省第一个启动修正《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细化燃气管理监管服务、安全管理规定,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事项;落实省上法规要求,将《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与《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衔接,补充了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
坚持程序科学规范。在科学立项方面,从征集议案、立项调研、立前评估入手,听取市政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在科学审查方面,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专家论证会,就立法目的、框架结构反复研究,形成法规草案文本;在规范审议方面,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三审制度,发布公告收集修法建议,提请市委常委会通过;在规范报批方面,积极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多次在省上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直部门建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注重开门立法拓展征集民情民意“直通车”
夯实基层立法基础。庆阳市人大常委会侧重专业性、权威性,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相关领域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中聘任立法顾问;兼顾城市与农村、机关与社区,在全市8个县区建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基地”,设立信息采集点64个,确定立法协作单位160个,率先实现阵地全覆盖,让“高大上”的立法工作真正走进基层。
健全完善实践机制。制定《庆阳市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了“八步”工作流程(接受征询任务—前期解读学习—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意见征询—整理意见建议—上报正式意见—做好工作台账—反馈参与者),在意见征询阶段,采取沉到村组、社区、单位、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五沉” 问计法,推动立法实践基地成为服务立法、推进守法、促进治理的建言站、助推器、宣传台。
拓宽民意征集渠道。首次在村上召开立法听证会,面对面听取村民意见,吸引了大批群众主动参与;采取点上采集、网上征集、听证汇集、研讨归集的模式,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共征集修法建议75条。此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16项,协调处理矛盾纠纷84件。
彰显地方特色破解群众急难愁盼“有刚性”
突出“小切口”,法规制定更加接地气。庆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问题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针对“气化庆阳”工程使燃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但市场监管缺失的问题,制定《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从源头上强化法规约束。针对农村宅基地“两低一高”问题,且自建住房无规划、布局散现象,制定《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为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法规保障。
突出“有特色”,刚性约束更具操作性。《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建立瓶装燃气统一配送制度和技防强制措施,禁止高层住宅楼使用瓶装燃气,并增设多个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做到“人无我有”;将居民点管控、布局、图则等内容及标准上升为法规强制性规定,增强居民点集中布局建设的刚性约束,做到“人有我优”,在全国具有先行先试作用。
突出“真管用”,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庆阳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与实施,对2015年有立法权后制定的7部实体法规开展全方位宣传,跟进立法后评估;进行“点穴式”执法检查,推动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注重细化执法责任,督促政府部门制定法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