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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金融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广东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条件,以避免对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造成影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采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措施;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且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机构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信息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并答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有的金融服务,如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的支取等,涉及客户基本生活必需,应当有快速通道及时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规定处罚标准,以便于做到过罚相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参照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参照处罚不便于操作,建议对其单独规定处罚标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较多意见提出应当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是明确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是行政管制,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客户资金,侵犯其取款权利。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基层反洗钱义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8_440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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