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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金融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北京、四川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预防洗钱活动和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采取反洗钱措施,与宪法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有密切联系,建议明确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并对加强、规范和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根据宪法”。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资金流转和金融服务正常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反洗钱的定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适应反洗钱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扩大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又要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做好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现行法规定基础上,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护信息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恢复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的规定,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二是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三是在有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二是增加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三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五、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相关措施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建议对金融机构如何处理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作出规定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二是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对涉及可疑交易的,可以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和降低洗钱风险的需要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本法第三章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特定非金融机构情况复杂,涉及行业、经营规模等各不相同,法律中可对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只作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可由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规定移至第三章最后,并增加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七、修订草案第六章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反洗钱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建议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合理设定行政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相关条款中根据情况分别增加一档处罚;适当调整相关条款中行政处罚的下限。

  八、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通过地下钱庄从事洗钱活动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行为,不论是通过金融机构还是通过非法渠道实施,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衔接性条款,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8_440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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