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立法的成效靠实践检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后评估正是检验人民群众这一核心关切的制度实践,既是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地方性法规真正落地落实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资阳市人大积极探索建立“四全四促”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
突出“全领域统筹”,促进“科学立法”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由市立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突出代表性、注重专业性、兼顾广泛性,成立了以常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及市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小组,吸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制定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研究,聚焦《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操作性、实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发挥立法后评估“跟踪问效”作用。第三方专家评分94.35分,等级为优秀。评估结果反映,《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一是完善了安岳石刻保护利用的组织保障机制,形成了文物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民族宗教等多部门组成的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构建了市、县、乡、村、文保单位“五级”联动责任体系,形成了协同高效的保护管理机制;二是充分发挥了安岳石刻资源在文旅、文创等方面的优势,促进了安岳石刻合理利用;三是通过不断挖掘安岳石刻的内涵和价值,扩大了安岳石刻传统工艺的影响。
突出“全方位实施”,促进“严格执法”
委托第三方综合运用部门自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执法检查、汇总论证、专家评审等方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对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普法工作检查,并采取网络征集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条例》的法规知晓率和实施满意率开展统计调查。评估结果反映,《条例》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度设计合法、合理、完备、协调、操作性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妥善解决了安岳石刻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系列困境和突出问题,石刻保护和利用涉及的社会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和有效处理,未增加行政相对人积极负担,未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资阳市和安岳县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执行情况的督促力度。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刻划、涂污、张贴、攀爬石刻石窟的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信众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燃纸等行为基本杜绝,《条例》施行5年多时间以来,仅发生破坏石刻的违法行为2起。法规实施后社会公众反映积极正面,实现了立法预期目标。
突出“全过程规范”,促进“公正司法”
评估结果反映,《条例》相关规定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内容没有冲突,创设的行政处罚未超越《行政处罚法》的范围限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条例》为开展涉石刻司法活动提供了依据,增强了安岳石刻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与安岳石窟研究院签署《关于加强石窟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协议》,在安岳石窟研究院设置“石窟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并在涉石刻公益诉讼中发出检察建议,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石刻标识标牌设置、新增界碑和消防设施等;安岳人民法院分别在卧佛景区、毗卢洞景区增设流动诉讼服务点,通过“套餐+定制”的法治宣传方式,增强石刻保护能效、助力文旅融合发展。下一步,将梳理总结地方性法规从“纸面”进入法治实践的情况,把地方性法规“应用尽用”原则和要求体现在办案领域和办案环节之中。按照“一法规一台账”方式,探索建立我市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工作定期通报和台账登记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全社会参与”,促进“全民守法”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一是拓宽民主渠道,积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以及基层单位意见,走访调研发现,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条例》的实施对安岳石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发挥了明显作用。二是强化公众参与,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等收集意见建议。问卷调查显示,600位受访者中88%的受访者对《条例》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社会公众知晓程度较高,提升了人民群众爱护、保护石刻的意识,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注重借智借力,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和立法专家库“智囊团”作用,通过开门评估、多方“会诊”,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推动评估成果转化应用,确保“立改废”更科学民主。四是强化法治宣传,提升干部群众对安岳石刻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有力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