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月学《条例》,应当这样优待老年人
发布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近日,和硕县公安局特吾里克派出所民警走访辖区孤寡老人。通讯员 车晓静摄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重阳节。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这样优待老年人。
如何定义“老年人”?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怎样优待老年人?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一起涉老年人案件。通讯员 李欢欢摄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化娱乐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
老年人能参与调解工作吗?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
10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钻石城派出所民警李程(右)在辖区老年人集中场所开展反诈宣传。通讯员 麦麦提·霍加木摄
未提供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何后果?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未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或者未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编辑:古努丽·买提沙力
审核:张斌
终审:董晔林
原文链接:https://www.xjpcsc.gov.cn/article/0c5f43bc15274189b7b277a8bd136b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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