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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9月26日,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表示赞同,认为报告成绩总结全面客观、问题分析准确到位、意见建议务实有效,对我省实施“一法一办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及有关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部署要求及法律法规内容,不断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全省工会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组织作用发挥逐步加强,广大职工创新创造活力逐步增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对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一法一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还不够有力,有些职能部门协同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缺乏配套法规支撑。省实施办法落后于国家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二是产改工作配套措施有待细化,产业工人的发展通道还不够顺畅。部分企业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产业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尚需完善。三是基层工会组建亟需加强,新就业群体建会入会难度较大。部分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会在组建管理时程序不规范。有的工会人员配备不够,服务意识及能力有待提升。四是工会维权服务工作与职工群众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些职工合法权益还存在受侵犯的情况。五是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劳动争议案件保持高位运行态势,个别地区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督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营造法律法规实施的良好环境。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处理好实施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及年龄段的职工,进行有特色、接地气、更精准有效的工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推动解决职工关心的现实问题。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群体的状况,加强立法调研,推动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统筹推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已有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修改工作。

  二是进一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常态化、精准性培训服务,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改革,积极发挥企业作用,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建设工匠培育体系,助力产业工人实现学历、能力双提升。建立健全技能评价机制,贯通产业工人职业发展路径。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发挥竞赛活动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大对优秀产业工人的表彰奖励力度,营造重视、关心、尊重产业工人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与发展新质生产力需求相匹配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三是进一步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围绕“强三性、去四化”,深入推进工会改革。密切联系职工,精准开展服务,切实提升工会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帮助广大职工群众入会,不断扩大工会的有效覆盖。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行业工会建设。加强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发挥县级工会重要枢纽和关键节点作用。加强工会队伍建设,加大对工会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更好地发挥工会在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增强维权服务工作实效。健全完善“普惠性+特殊性”职工权益维护、服务体系,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工会线上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工会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建立以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性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体系。加强工人文化宫建设,推动职工疗休养活动普惠化、规范化。强化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强化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法律援助及普惠性服务,健全完善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和工会法治建设。强化职代会职能作用,拓宽和规范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好管好用好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推进“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健全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做好法律援助、纠纷化解、诉讼仲裁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qwfb/syyj/202410/t20241018_574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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