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能源领域法律制度体系”、“二审稿跟初审稿相比,各项制度更加完善,条文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内容更加贴近实际”……与会人员普遍赞同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草案二审稿根据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部署,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补充。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此外,在节约能源、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新旧能源替代是大方向、大趋势。草案二审稿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规定国家“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深度融合方面,草案二审稿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在第三章中增加三条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三是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配套的电网建设非常重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储能技术的应用,对提高电网的调节能力和稳定性、安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此外,草案二审稿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能源科技创新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始终把科技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虽然在本法第六章能源科技创新中对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有所表述,但我认为强调还不够。”吕建委员直言,要进一步强调智慧能源方面的内容。建议在总则部分第八条增加表述:“国家鼓励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与能源领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能源开发利用的数字化与智能化水平”。
“科技成果转化就体现在‘用’,不‘用’,科技成果价值就小。”对于草案第五十四条谈到产学研深度融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鹿新弟提出,在“产学研”后面加一个“用”字。他解释,“产学研用”是一种合作系统工程,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实现科技创新,使教育、生产有效结合。“产学研用”的核心在于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结合,通过产学研用一体化加速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市场应用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产学研用”强调技术的应用和用户的参与,使用户需求成为企业创新的目标,减少基础创新的盲目性,缩短新产品从研发到市场的周期。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徐晓委员建议,在第五十四条“科技创新体系”后加上“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有利于推动能源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明确,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吴普特委员说,“我们现在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这一体系强调企业要作为科技创新投入的主体,第五十六条未体现相关内容。可以增加鼓励引导能源企业、社会资金投入等表述。”他建议,把能源企业投入科技创新作为一条规定写在能源科技创新这一章。
“核能可能是在化石能源之后解决能源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核能科技创新不仅仅是安全利用,还有核能新技术。”吴一戎委员表示,2000年开始,国际上已经把受控热核聚变技术列入要突破的10项技术之一。实际上核能还有很多新的技术在蓬勃发展,比如其他核材料形成的能源构成、钍基熔盐堆等。他建议,在“核能安全利用”后面增加“核能新技术”。
“提到能源安全,大家可能会想到核设施攻击、勒索病毒攻击等。这些攻击都跟密码技术有关。”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王小云表示,国家高度重视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的科技支撑作用,能源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她建议,第八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强化科技创新对能源高质量发展、高安全水平发展的支撑作用”。
完善节约能源相关规定
“近期南方非常热,但出差时发现酒店只提供厚被子,酒店空调温度调得过低。”钟志华委员的经历让他意识到,能源法应加强充分挖掘建筑节能潜力等方面要求。此外,现在能源装备模式太老,装备智能化不够,所以就会导致“弃风弃光”。他认为,能源法应该明确提出对能源开发、生产、消费模式的创新。
草案第四条中提到,国家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减少能源浪费。
侯建国委员认为,这条非常必要,但后面的条文缺乏落实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条款和责任主体。他建议,在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中增加相关条款,利用市场机制、价格调控机制来鼓励能效提高和节约使用能源;在第七章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各级政府是落实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并相应增加需履行和采取的节约能源政策和措施条款。
“把总则第四条‘完善节约能源政策’,修改为‘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李锦斌委员表示,“采用这样的表述,在内容上也显得更加全面和精准,能够更好地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中突出制度建设管总和管根本的作用。”他建议,将第四条最后一句“防止和减少能源浪费”适当精简,把“和减少”3字删去,突出“防止能源浪费”这个基本目的和要求。
谭天星委员表示,草案第四条、第十二条对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减少能源浪费、加强节约能源教育等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条款的规定,使得节约能源的要求在落实上显得乏力。他建议,根据我国节约能源法的精神,更好总结当前节约能源政策和管理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做法,在第五章增加相关规定,并将章节名称改为“能源节约、储备和应急”,使节约能源原则在能源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强化能源储备和应急
“近年来频发的台风、洪水、冰雹、冻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国家电网系统安全稳定供电带来很大挑战。像最近的台风‘摩羯’,折断了海南文昌多台造价上千万的风机。”方向委员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考虑电网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他建议,在第三十条“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后增加“提升电网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气候变化对风光水等可再生能源影响很大。比如发生大面积的极端高温干旱,或者极端雨雪严寒,一方面严重影响发电,另一方面用电需求更大。”黄明委员认为,这充分表明,风电光电水电占比越大,应对风险的要求就越高。因此,应增加能源储备和应急的针对性,建议结合我国能源发展实际,切实增强风险应对措施,重点加强煤电核电能源生产能力的储备和应急,以有效应对大灾、巨灾等重大风险的挑战。
在张勇委员看来,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能源消费还将保持增长,新能源的安全替代能力还没有完全形成,化石能源还需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但我国化石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随着当今世界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加,能源储备安全能力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他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九条增加“加强能源储备安全能力”的相关规定。
黄俊华委员发现,第四十八条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两种方式,以及能源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两种储备的方式的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讲到实物储备。实物储备涉及要储备的能源的类型、数量、储备的地点,也就是说储备基地建设,这些工作都是需要有相应的规划和规定来明确的。他建议,把实物储备的要求作为第四十八条的第三款补充进去,内容为:能源实物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推动能源法与能源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增加关于保障公众对能源领域相关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内容,充实全方位加强能源国际合作的规定等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