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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改:增强刚性约束,防范惩治统计造假

发布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修改法律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

  “此次修改统计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道。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统计法修改正当其时,很重要也很必要。此次统计法修改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统计造假

  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本次统计法还作出了如下内容的修改: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谭天星委员认为,此次修改中提出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非常必要及时,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数字时代的统计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修改后的统计法加强了统计信息化建设。张勇委员认为,此次修改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了关于统计工作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的内容,并建立健全了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为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防范统计造假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介绍,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当在部门间共享,但由于责任主体分散、协调难度大以及数据口径范围不统一等原因,统计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到位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修改的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权,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毛盛勇表示,上述规定解决了统计信息共享“谁来做”、“怎么做”问题,能够有效保障统计信息共享科学规范开展,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0/t20241017_440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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