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9月13日签署主席令,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13日上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15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根据主席令,授予王永志、王振义、李振声、黄宗德“共和国勋章”。
授予迪尔玛·罗塞芙(女,巴西)“友谊勋章”。
授予王小谟、赵忠贤“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巴依卡·凯力迪别克(塔吉克族)“人民卫士”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田华(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许振超“人民工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张晋藩、黄大年“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路生梅(女)“人民医护工作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张卓元“经济研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张燮林“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系列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功勋荣誉表彰是重要的国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代表党内、国家、军队最高荣誉的“五章”全部颁齐,多层级多类别多领域的功勋荣誉表彰体系日益丰富完备,功勋荣誉表彰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推动形成新时代英雄辈出的良好局面。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荣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名称、授予对象、人选提名、授予程序、奖励形式以及宣传工作等予以明确。2017年,党中央批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
2019年,党中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今年的评选颁授,是继2019年之后,党中央再次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
此次评选颁授人数总体上少于2019年首次集中评选颁授,有“共和国勋章”人选4名,“友谊勋章”人选1名,国家荣誉称号人选10名,体现了坚持最高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意把握坚持最高标准和功绩导向,明确评选定位,突出人选先进性,适当统筹兼顾。今年3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制定评选颁授工作方案,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5月中旬,相关单位报送了初步建议人选。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初步建议人选基本情况进行研究梳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归口评审工作,经反复比选、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了建议考察(核查)人选名单。报党中央同意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人选进行了考察(核查)。根据考察(核查)结果,形成了4名“共和国勋章”、1名“友谊勋章”和10名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经报党中央同意,8月12日至8月16日,相关人选在中央主要媒体进行了公示,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公示结束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人选名单并报党中央批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商,形成了决定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