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11件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办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督办。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最高检坚持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专项报告一体谋划、一体研究、一体推进,做到同题共答、同步落实,将办理工作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结合,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代表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获得通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此后,伴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和司法改革推进,行政检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加强了行政检察工作。但作为“四大检察”之一,行政检察工作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仍有许多难题待解,比如,行政诉讼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型业务有待进一步探索推进,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多名代表围绕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行政检察履职、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制化、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相关立法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11件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深入调研
作为此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的督办单位,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具体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司委副主任委员谷振春于8月12日至16日率调研组赴黑龙江省就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开展调研。
实地走访中,调研组了解到,有地方检察院通过“行政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精准融合履职,达到两大检察相互促进“1+1>2”的效果。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有地方检察院探索创新,形成了涵盖前端精细审查、中端释法说理、末端综合治理的“前中末三端”新模式。
在调研过程中,人大代表、地方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专家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比如,在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方面,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质效、探索推进行政检察新型业务、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等。
协调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点督办建议高度重视,最高检党组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指定行政检察厅作为主要承办部门,坚持建议办理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积极吸纳、落实代表意见建议,努力以高质量建议办理工作助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4月7日,最高检专门召开24个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要求各承办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建议,努力提升代表获得感和满意度。
为达到精准办理的效果,最高检认真研究分析每件建议,梳理代表关注的主要问题,把握办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建立办理台账,及时更新办理进展情况,加强督促协调,实现办理任务、时限和要求“一表清”。对每件建议的答复均严格执行逐级审核制度。重点督办建议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最高检主动与相关办理单位对接,共同研究论证,增强答复共识,提升工作合力。
在办理过程中,最高检注重精准联络、当面反馈、深度沟通,全面提升沟通质效。邀请杨震生等34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福建行政检察工作,邀请提出重点督办建议的林枫、杨心平等7名代表专题调研视察四川行政检察工作,并就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进行座谈,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对买世蕊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法律规定增加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内容的建议,专门派员赴河南新乡实地走访代表,反馈建议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督办建议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阎建国、辛琰、张巧良、买世蕊、袁姝等分别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进一步做好行政检察工作提出具体建议。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汇报了重点督办建议总体办理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法、司法部有关同志介绍了协同办理情况。
成效明显
最高检积极牵头办理重点督办建议,对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明显的成效。
上半年,行政裁判监督案件监督意见数量大幅上升,监督率同比增加6.7个百分点,监督改变率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19件。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审违监督检察建议5662件、行政执行监督(含非诉执行)检察建议1.1万余件,行政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95.2%、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91.1%。全国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800余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800余件。
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0.5万余件,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800余件。稳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监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提出检察建议400余件。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00余件、各类涉民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1万余件。(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