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已于9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施行,将更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
根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的相关工作。
《决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根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常务委员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同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以及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决定》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同时要求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
《决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决定》强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
《决定》明确,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与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决定》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明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焦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