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保障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如部门职责不清晰、风险品种监管压力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待加强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修订,有必要与该上位法做好衔接,加强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草案历经检索资料、开展调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五个阶段,于2024年7月9日经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监管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三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三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乡镇政府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鼓励和支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提升乡镇检测能力和网格化管理能力。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可能产生的风险开展前瞻性评估,以应对未知风险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四)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规范农产品网络销售行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四、主要亮点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电子台账,逐步实现农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二)加强对农产品风险品种监管。列入省重点监管目录的农产品需凭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报告单销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监管农产品风险监测情况,可以采取加大检测频次、规定集中交易场所和运输通道等临时限制措施。
(三)补足农产品收购、运输和储存环节监管短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对农产品临时收购点、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开展监督抽查,实现农产品全链条监管。
(四)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