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前,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充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聚焦自贸港建设要求和海南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外贸发展需要,草案应当强化对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服务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标农业领域国际高标准规则开展国际认证。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支持、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应当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压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二是要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生产购销台账,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如实记录和保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一项违法行为作为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遗漏了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予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中增加销售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等三项严重违法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产地监测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