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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规范并举 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10-1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现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财产及监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对红十字会承担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办法》的一些条款内容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红十字会基本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红十字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推动新时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红十字会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真开展起草工作,广泛征求、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送审稿,并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19日,省政府将《办法(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5月下旬、9月下旬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多次修改完善。9月29日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四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红十字会基本职责及履职保障。一是完善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职责内容,并对省红十字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分别作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二是丰富了红十字会有关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职责内容(第十条)。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规范红十字会募捐和财产管理。一是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的要求(第十六条)。二是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第十七条)。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上级红十字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层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新增红十字志愿服务条款,强调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按专业、分领域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第十二条)。二是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规定要普及知识技能,传播人道理念,组织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第十三条)。三是加强红十字基层服务,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第十四条)。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284641539068036&strColId=3caa6ac7bd204b4589e55bbb341fdb15&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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