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制定《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湿地是水陆生态系统的过渡带、水陆相互作用的自然综合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践行安徽向“绿”而行的必由之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我省现有湿地总面积160.37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85%。全省建有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1处、省级重要湿地59处,已初步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类型多样、功能齐全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率达51.8%。为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建立我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优化我省湿地保护管理模式的现实需要
2015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后实施,为我省加强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补充和完善。此外,我省近年来在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创造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遭遇了一些新问题。制定《办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全面优化我省湿地保护管理模式的有效手段。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林业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2024年7月2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六安市和庐江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2024年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具体做法,以建立我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目标,针对我省湿地保护实践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条例共三十一条,包括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和修复、湿地利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明确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
湿地作为和人类生活最为密切且多样的生态系统之一,其保护和管理涉及到诸多部门。为明确政府管护责任,理顺部门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二是厘清林业、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方面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二)健全湿地资源管理制度
绝大部分的湿地与人类共生,关系密切,具有较高的生物生产力,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为提高我省湿地资源管理水平,根据我省省情和经验细化具体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采用图斑与样地调查相结合等方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二是明确省级重要湿地的四种认定条件和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具体认定程序。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置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到清晰、醒目、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四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湿地恢复费用具体核定标准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五是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状况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
(三)系统完善湿地保护规定
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湿地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办法》明确: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的保护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实际需要,完善湿地保护与利用制度,加强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二是区分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条件、情形,对未纳入上述三类保护形式的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三是对八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的保护、恢复等做出规定。四是禁止五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五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四)合理引导湿地开发利用
为帮助湿地生态价值最大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办法》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同时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合理利用和保护之间寻求最优解。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三是对湿地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引导,要求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确保不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五)落实湿地修复具体措施
为改变由于气候变化和历史原因造成的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湿地修复活动,《办法》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等措施修复湿地。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湿地生态用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三是建立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