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连民心,枝叶总关情。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为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我省推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有效经验做法,制定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强化部门协同、拓展应用场景、提高服务效能、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推动民生服务融合发展,着力为高质量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二条,不分章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聚焦民生关键小事,全面推进“多卡集成,一卡通用”
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要求“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动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城市服务等领域的线上线下应用,提供就业补贴、社保待遇、农民工工资、惠民惠农补贴发放等服务”。从2022年我省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以来,社保卡应用范围正逐渐扩大,从最开始的社会保障、就医购药逐步扩展到了政务服务、惠民惠农补贴发放、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领域。《条例》聚焦群众关切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理、社会生活等身边小事,在建立管理制度、拓展应用模式、丰富应用场景等方面下功夫,着力破解“一人多卡”、“一事一卡”的问题。
一是突出社保卡一卡通用的定位。为明确社保卡集成各种功能实现一卡通用的特点,《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应用,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为解决重复发卡、一人多卡等问题,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放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使用相关服务功能。”
二是完善应用管理机制。为有序推进一卡通应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该条还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各应用主管部门编制应用目录,各市可结合实际拓展本地区应用,编制市级一卡通应用目录。
三是细化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领域等应用。我省已经实现一卡通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医疗健康、交通文旅等领域的普遍应用,《条例》第七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下列一卡通应用服务:“(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二)办理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人力资源业务;(三)在医疗机构办理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事项,查询电子病历和电子档案等居民健康信息;(四)使用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五)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入场使用等文旅体育场所服务;(六)其他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服务事项。”为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应用范围,该条还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一卡通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四是推进资金待遇一卡发放。目前我省人社领域13项补贴、民政领域10项补贴、农业农村领域6项补贴等已实现通过社保卡发放,其中养老保险待遇、社会救助金通过社保卡发放的比例均已超过80%。为有效实现对相关资金待遇的监管,保障安全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金融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为推广社保卡在资金待遇发放领域应用,该条还明确鼓励工资待遇发放、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
五是强化社保卡身份凭证应用。目前我省社保卡在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旅游、城市服务等领域可作为身份凭证应用。为更好发挥社保卡身份证明的作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按照规定用于住宿登记等业务的身份核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推动社会保障卡关联机动车电子驾驶证等电子证照应用。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复印件。”
二、创新便民服务措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截至2024年8月底,广东省社保卡持卡人数约1.25亿,常住人口覆盖率约98.0%,电子卡签发人数约9136万,覆盖率约71.9%,实体卡持卡人数、电子社保卡签发人数均居全国首位。如何提高社保卡服务质量,更好便利群众享受一卡通相关服务,成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条例》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创新便民服务措施,为群众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提升一卡通服务效能,着力解决办事难的痛点问题,着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是完善线上线下办理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办理机制。为满足持卡人办卡换卡的服务需求,建立线上线下的服务渠道,打造“线下办、即时办、就近办、跨域办”的服务体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办理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办理”,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明确了跨区域办理要求,有效解决持卡人异地办理业务不便问题。该条还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卡业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以及经办窗口等渠道办理。
二是明确一卡通具体应用场景和应用服务场所。为让持卡人清晰了解社保卡的应用场景和具体应用服务场所,《条例》第六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提出“编制省级一卡通应用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和应用场所”的要求,该条还明确,一卡通应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了解。为提高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服务便利程度,第十一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
三是推进就医全流程服务。为便利持卡人就医,《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明确了医疗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办理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事项的一卡通服务。
四是创新社保卡金融服务功能。为保障持卡人选择金融机构的自由,《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明确“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避免人社部门、应用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干涉、妨碍持卡人选择或更换金融机构。为减少因账户变更对持卡人带来的不便,第八条第一款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规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直接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并告知持卡人”,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推送机制,将资金待遇直接发放至变更后的账号,大大减轻持卡人跑腿负担。此外,第五条第五款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规定“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
五是创新特殊群体的便利服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和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功能等集成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持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是创新拓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文件库。《条例》第十五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个规定“依托社会保障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文件库,记录持卡人就业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职业资格、电子劳动合同等信息,并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完善促进保障制度措施,建立共建共享工作格局
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的有效实施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条例》坚持多方共同参与一卡通建设,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联合银行金融优势,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保障。
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为明晰政府责任,理顺政府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职责边界,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人社部门主管、各部门推动的工作格局,《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卡通应用、优化应用环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监管、协调工作。
二是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社保卡是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银行共同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卡片,合作银行在发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平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加强规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遴选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规范管理。”该条还明确了合作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加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三是加强数据共享赋能。实现一卡通数据互联互通、及时共享是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关键。为加强平台系统支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一卡通平台建设,建立一卡通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一卡通数据互联和及时共享。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与省共同推进一卡通平台建设”,通过数据共享赋能,让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为确保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接入一卡通平台,该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为社保卡在各领域应用提供保障。
四是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社保卡涉及个人的信息数据,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为保障相关数据的安全和系统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一卡通数据前端采集、存储、传输、交换、应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保护,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开展线上线下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保障一卡通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该条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违法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采集、查询、调用、共享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为规范应用主体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未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违规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相关数据的、未按照规定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企业、社会组织有前述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为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解除合作协议后,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作了规定。此外,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还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六是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为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投入资金和技术参与到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一卡通应用的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一卡通建设,投入资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服务保障、技术研发、宣传推广等。为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第十四条对加强一卡通宣传推广作了规定。
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联通融通,推进跨区域一体化发展
社会保障卡作为推进公共服务一卡通的载体,是联通内地和港澳的桥梁之一。目前,我省已全面开通社会保障卡跨境金融交易应用,24家合作银行支持社会保障卡在港澳地区消费、取现、查询等金融应用,港澳地区人员持有社会保障卡人数约34.3万人,珠海、江门等市设立“人社港澳服务点”,实现“跨境通办”“跨境代办”。《条例》紧紧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上下功夫,积极打造跨域通办、通用的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支持体系。
一是探索推动一卡通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应用。为加强粤港澳跨境应用合作,《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在政务服务跨境办理、社会保障卡跨境应用方面的合作,探索构建社会保障卡跨境通用管理机制,推动一卡通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应用,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二是明确港澳台持卡人享受同等服务。为更好服务港澳台居民,第十条规定“在本省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卡人享受同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还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为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提供便利。
三是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为便利群众跨省办理一卡通业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等因素加强省际一卡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可以跨省办理的一卡通事项应用范围。”为推动全省社保卡应用通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一卡通跨行政区域合作,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