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法律服务发展的重大事宜,加强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三、支持律师事务所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打造一批知名度高、专业服务能力强的综合型、专精型品牌律师事务所。
支持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和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港澳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
支持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外国律师事务所加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跨境争议解决等合作,在港澳和国外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荐律师在国际(区域性)律师组织、法律机构任职。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探索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登记。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业务机构,提供国际商事调解服务。
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成立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五、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地区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完善支持保障政策。支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促进粤港澳仲裁法律服务资源共享互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制定并公开发布临时仲裁规则供当事人约定适用。
仲裁机构管辖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收集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鼓励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
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公证机构开设涉港澳企业公证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申请、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多方面综合公证服务。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探索与港澳建立公证行业之间相互委托调查核实机制。
七、支持创建区域司法鉴定中心,整合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资源,探索设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实验室,提升鉴定服务、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内部管理等方面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强化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协同监督。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惠民举措,探索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九、推动健全涉港澳审判工作机制,加强新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金融审判等机制创新,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法院及河套法庭深化拓展审判职能综合改革。
十、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健全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探索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和适用港澳法律解决合同纠纷。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数字法院建设,升级跨域诉讼服务,推动远程立案、在线缴费等诉讼事项跨区域办理,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对接,探索开展诉讼服务互助协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平台建设。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拓展域外法律查明途径,推动通过区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查明域外法律,整合域外法查明数据库,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和域外法律查明专家库,落实法律专家协助查明域外法指引,健全域外法查明专家出庭制度。
鼓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
十三、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仲裁、调解、公证等机构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跨境民商事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中心地。
十四、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检察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益组织等整合力量资源,探索与港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部门的交流协作,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走私、偷渡、贩毒、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严重违法犯罪、跨境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建立情报信息共享、异地办案协作等机制,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和实效。
十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引育,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人才高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分层分类培训,完善高等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深度融合发展。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和激励机制,拓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渠道,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全球引智引才。支持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高端紧缺人才目录,推动更多人才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人才按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等优待凭证,享受有关人才保障政策。
十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出台便利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的境内外法律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的举措。落实国家便利外籍人员来华措施,为外籍人员来粤参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办理签证便利。
十八、支持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法律服务集聚区规划建设,制定实施人才引进、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支持政策,吸引法律服务机构入驻。鼓励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金融税务、知识产权、法律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构建服务融合、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综合体。
十九、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和推介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等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加境内外重大展会或者重大经贸活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在服务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支持智慧法律服务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法律服务融合发展,提升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
二十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等与港澳加强沟通对接、创新合作,就深化法律服务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开展研讨交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