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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2024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柳望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9月24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近年来,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相关的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先后进行了修改,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也相继出台,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主要过程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人事任免制度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适应上位法的修改,对标全国人大,参照兄弟省市做法,总结吸收我省人事任免工作实践经验,修改完善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三是与我省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规相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保持《条例》总体框架的稳定性。

  修改《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修法项目。今年3月,成立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艳玲同志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全面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修改中的重要问题。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启动修改工作。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梳理近年来上位法修改的内容,组织对修改条例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二是常委会领导带队先后赴兄弟省市考察,在省内召开片区座谈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共到10个市(州)、15个县(市、区)实地调研,征求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委组织部、省“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各专(工)委、部分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共326条。三是领导小组听取条例修改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工作专班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条例修改稿再次进行修改,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8条,对《条例》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相关答复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修改了26条;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增了4条。二是对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修改了2条;与我省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相衔接,新增了1条。三是根据我省惯例并参照兄弟省市做法,修改了11条。主要内容为: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1. 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决定草案第一条)

  2. 明确规定党领导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律地位,把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作为工作指导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决定草案第二条)

  (二)调整任免对象范围

  1.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任免的相关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增加了在闭会期间受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请求的规定;增加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决定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2. 增加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增加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辞职、撤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等有关规定。(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3. 对“两院”人员任免的范围作了部分调整。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5月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法律人员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2020年7月省沙洋人民法院以及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人员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据此,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增加涉及省、设区的市两级人民法院直属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派出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撤职等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明晰了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等有关概念范围。(决定草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健全任免工作制度程序

  总结近年来我省人事任免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科学规范任免程序,使人大常委会任免活动取得更好效果。一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和实践做法,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前,听取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人选的情况”在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二是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议案送达时限,明确“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三是根据惯例并参照兄弟省市做法,适应人事任免对象范围的变化,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颁发任命书的人员范围等进行相应调整和规范;四是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对“两院”相关报送批准、备案程序进行完善和规范;五是根据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宪法宣誓作了衔接性规定;六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方式作了完善和规范。(决定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并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hppc.gov.cn/p/35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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