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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2024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张桂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列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将《实施办法》改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便更好地立足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四个最严”和“产出来”“管出来”的重要论述,并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以更大的力度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让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并从农业污染治理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方面做出具体部署,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确立了立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行清洁化农业生产,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因此,在国家宏观战略背景下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贯彻落实农安法,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需要。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安法》)开展了修订工作,新《农安法》共8章81条,比原来增加了25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细化到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等全过程和各环节,明确了全链条中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立了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山西、山东、福建、贵州、海南等省份已出台或正在制定与新《农安法》相配套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实施办法》在施行中,虽有效提升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但原有部分条款所依据的社会实践已发生改变,《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需要,继续沿用将会导致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显现出法规的滞后性,亟需参照上位法,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整体修订和全面优化,以强化基层监管,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社会共治,为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解决湖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困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的需要。

  《实施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要求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观念转变,现有条款无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吃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的最大关切。其中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不相协调,既不能满足上位法要求,也不能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我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面临的人员配置不足、机构设置不完善、经费保障薄弱及政策支持缺乏等困难,有利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有利于推动建立覆盖全省、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细化监管责任,实现监管无盲区、无死角,确保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能够从根本上破解制约监管效能提升的瓶颈问题,为提升我省农产品竞争力,为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起草过程

  (一)领导重视,扎实推进。在2024年3月,我厅精心筹划并呈报了《湖北省关于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计划,成立了由省人大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牵头的双组长制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构建了高位推动、协同并进的工作格局。同时,组建了以省人大法工委主任与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为双班长的立法项目工作专班,为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

  4月30日,依据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深入研讨及专家论证评估,工作专班决定将立法项目名称确定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进一步提升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确保能精准服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底线、拉高线”的实际需求。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厅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多次召集专题讨论会、工作推进会及专家论证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高质量地完成了立法项目的调研分析、科学论证、精心起草、严格上报及最终审定等工作,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司法厅等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提前介入、紧密协作,指导开展了立法计划的制定到草案初成,在意见征集与反复修订中,落实落细了“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的工作要求,确保了立法进程的快速而稳健推进。

  为进一步提升《条例(送审稿)》的权威性与专业性,我厅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经过严谨筛选,聘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和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专家团队参与立法,融合法学理论和监管实践,确保了《条例(送审稿)》内容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条例(送审稿)》的制定提供了智力保障。

  (三)深入调研,科学立法。我厅工作专班和专家团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和相关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梳理各省在制度制定中的特色条款等内容,以便提供借鉴。同时,在省内17个地市州开展了问卷调研、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及走访座谈,收集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基层监管人员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3170份有效问卷,充分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贴近实际,我厅派出专项调研组深入武汉、咸宁、宜昌等地的6个代表性县市区,通过实地调研、面对面交流的形式,广泛征询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执法及公共检测等多个政府部门意见,同时直接对话农产品产业链上的生产、销售、储运及消费主体,倾听立法诉求,形成了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研报告,为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省人大领导及农村委高度重视,带队前往宜昌、荆州等地开展调研指导立法工作,以其丰富的政策视野和实践经验,为立法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与活力。在此基础上,我厅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监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成功案例,特别是对国家和先进省份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标准化生产、源头追溯、全链条监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及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创新实践与制度亮点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条例(送审稿)》的起草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经过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的多次审议与专家论证评估会的深入研讨,综合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3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9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四)征求意见,确保质量。在立法的导向上,我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充分关注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采取了多维度、广覆盖的举措,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力求汇聚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智慧。精心组织了多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征求意见会,搭建起政府、行业、公众与学者间的桥梁,充分收集各方诉求和建议,收集来自基层的真实反馈。同时,我厅还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征集意见,让社会公众充分地表达意见,确保《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不仅符合法律精神,更贴近民生实际,能够真正惠及广大民众,体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共治共享。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制定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方最关注、行业最关心的问题,在“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补齐乡镇监管短板、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二是体现湖北特色。在上位法整体框架下,针对湖北农产品发展实际,坚持绿色发展和安全导向,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标准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示范,加强优质农产品的品质鉴定、分等分级、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优质农产品供给,强化品牌建设。

  三是突出全过程监管协作。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衔接中的责任分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收储运等监管节点和薄弱环节的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和执法衔接;强调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促进协同监管机制高效运转。

  《条例(草案)》共7章41条,包括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属地责任方面,明确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各级政府的考核约束和政策支持,注重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推进社会共治体系建设。部门责任方面,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监督合力。主体责任方面,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网络销售等新业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农产品收储运主体全过程责任。社会监督方面,建立投诉举报奖惩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二)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产地监测制度。强化产地污染防范,做好源头控制,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二是建立全方位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品质评价,实施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规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细化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三是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和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三)完善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等全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执法衔接。二是强化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推动精准化监管。三是规范监管执法。明确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混装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罚则,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打造立体化检测体系,注重标准引领和品牌建设。

  一方面,推动县市区政府直属公共检测中心完成“双认证”,提高检测能力。鼓励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检测服务。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标识制度。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品种,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培训,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实施分等分级,全面提升农产品品质,夯实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基础。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hppc.gov.cn/p/3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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