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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力做好“老有所养”这篇大文章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养老压力进一步加剧。按照国家统计局2023年的数据,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人数达2.17亿,占人口总数的15.4%,已进入深度老年社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

  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1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报告介绍了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深入分析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围绕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与会人员建言献策,提出多方面的措施,提高老年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完善法治体系

  实现“老有所养”,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

  近年来,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就,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养老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立。与此同时,养老服务监管越来越有力,相继开展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打击养老诈骗等专项行动。此外,养老照护质量也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出台了29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养老服务专门立法呼声渐高。目前,养老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要加快制定养老服务法,明确我国养老服务的范围和原则、管理体制、各方职责、保障和监管措施等内容,为建设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张勇委员说。

  除了制定养老服务法,汤维建委员建议继续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法治体系。比如,修订劳动合同法,弥补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空白。修改民法典或制定单行法律,建立健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等等。

  

  健全服务体系

  农村独居、留守、高龄、失能、无收入等老年人的养老照护问题,不容忽视。

  报告提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不合理,中心城区“一床难求”与郊区、农村地区养老床位大量闲置现象并存。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魏后凯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没有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存在瞄准偏差。另一方面是财政资金对农村养老的支持方向与农民需求发生错位,与农民居家养老需求脱节,而且收费明显超过农村老年人的支付能力,这使不少农村集中养老设施成为农民消费不起的摆设。此外,农村养老设施运营成本较高,也导致建在农村的养老设施没有真正有效利用起来。

  近年来,各地养老资源主要集中投入在城市地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突出,特别是一些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地方财政紧张,农村居家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明显不足。有调查数据显示,有的地方只有4%的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呢?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耿遵珠建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乡镇敬老院、村级幸福食堂和村级养老服务点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引入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探索敬老院和幸福食堂社会化运营管理方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养老产业,在建设用地上保障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发展与用地需求,加大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农村地区养老金保障水平,适当降低农村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自费缴费额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报销制度;增加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投入,引进和培养具备老年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的医护人员,加大老年人常用药品供给。

  “目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且不能很好地与农民居家养老需求匹配起来。”魏后凯建议,建立以居家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吃饭、就医、照护等多样化需求。

  

  满足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好不好、优不优,关系着老年人能否居得安、养得好,是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关键事、紧要事。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白皮书(2021-2022)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足老年人口总量的1%。

  “在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张勇建议,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长期护理、适老化改造、医养结合等方面加强居家养老家庭支持。

  程学源委员建议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的力度,出台细化措施,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运营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等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做到精准可及。同时,建议对社区养老运营给予政策支持,盘活社会资源,引导扶持有资质有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兴办和运营中来,激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主体的发展活力。(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rendajujiao_0924/402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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