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水运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处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珠江—西江经济带结合部,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必经地,是联通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枢纽,拥有良好的水运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水路交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路交通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水上新业态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现行《条例》存在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相符;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与国家交通领域改革不相适应;我省水路交通实践中存在的水运体系不够健全、水上新兴业态监管职责不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增多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指出。
2023年9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铜仁市、云南省、江苏省、江西省等地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市州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意见,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2024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2条,与现行《条例》比较增加18条、修改30条、删除21条,重点对水路交通规划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保护、港口经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作了规定。
强化规则统筹,明确水路交通建设相关原则和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加强规划衔接,明确水路交通建设要求,细化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对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做了明确。
加强航道港口管理,提升水路运输服务水平。《条例(修订草案)》对危害航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航道通航安全。还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现行《条例》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的内容进行调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并且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航道通航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主体和职责进行明确。
针对难点痛点,着力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晰问题,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我省复杂气象水情,影响通航安全问题,规定水库、渡口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异常水情监测预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针对渡口安全责任不够清晰的问题,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责任制。同时,对加强渡运繁忙时段秩序维护,渡船禁止开航情形等进行规定,保障渡运安全。
《条例(修订草案)》还调整相关法律责任,不仅对罚款事项进行了清理,还增加了委托处罚的内容,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