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预算绩效评估工作,完善重大政策、项目决策机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详情如下。
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工作,完善重大政策、项目决策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等法律、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新增、重大增支和到期拟延期的政策、项目,从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综合研判,为预算决策提供支撑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云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估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为依据,增强依据支撑,提高评估质量。
(二)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三)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成本效益理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精简高效。绩效评估可结合预算评审、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可研等工作开展,优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推进绩效评估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与预算决策、决算反映相适应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指导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自评估,审核省级预算单位提交的自评估材料。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推进绩效评估工作。
(四)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估。
(五)加强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是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绩效评估机制。
(二)按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省财政厅归口资金管理处室审核。
(三)根据自评估和财政审核意见完善预算申报,改进管理。
(四)配合省财政厅完成财政重点评估工作,反馈改进情况。
第三章 评估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以下政策、项目应当开展绩效评估:
(一)拟申报省级预算资金的新增政策、项目。
(二)存续期间实施内容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增加省级预算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延续性政策、项目。
(三)当年到期拟申请延续实施的政策、项目。
(四)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的其他重大政策、项目。
第八条 以下资金支出无需开展绩效评估:
(一)人员类、运转类基本支出。
(二)年度中超出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突维稳、应急救灾、疫情防控等支出。
(三)项目整合后未增加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因政策标准调整或受益对象变化导致的增支。
(五)纳入常规类和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六)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实际无需开展绩效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绩效评估依据部门预算申报规模分类实施。申报预算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一般类项目管理,实行简易评估;申报预算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重大项目管理,实行细化评估。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先评估、后报批的程序,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年度执行中追加或调整预算前完成自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财政厅归口资金管理处室审核。非涉密项目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涉密项目应根据资金规模开展简易评估或细化评估,并按保密管理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涉及多个新增、重大增支或到期政策、项目的,自评估评分要有差异,体现预算安排的优先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部门自评估基础上,每年从新增、重大增支和到期拟延期政策、项目中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估。
第四章 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国家和云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文件等。
(三)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省级预算单位职责分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结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与该政策、项目相关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从政策相关性、职能相关性、需求相关性、财政投入相关性等方面论证政策、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分析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重大增支和到期拟延期的政策、项目还需评估执行期实施情况,延续实施的必要性。
(二)实施方案可行性。从拟实施内容明确性、实施内容与预算安排的匹配度、实施条件成熟度等方面论证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从目标规范性、目标合理性以及目标指标细化量化情况等方面评估目标的有效性,目标与资金规模的匹配性。到期拟延期、重大增支的政策、项目还需评估执行期目标完成情况。
(四)投入经济性。从资金测算依据的合理性、投入资源成本与预期产出效果的匹配性、预算合理性、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拟采取的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论证投入经济性,分析产出和效益。到期拟延期及重大增支的政策、项目还需评估执行期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经济性、有效性。
(五)筹资合规性。从筹资方式、筹资风险可控性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论证筹资合规性。到期拟延期及重大增支的政策、项目还需评估执行期筹资到位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咨询座谈,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应结合实际选取。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应结合实际综合运用。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自评估情况,对政策、项目进行自评打分,并细化预算安排和支出计划,合理申报预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和自评估情况进行同步审核认定,审核评分低于75分的,不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对于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退回预算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重点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4类,是相关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估意见调整预算申报的相关内容或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结合财政重点评估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完善政策,改进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自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重点评估配合情况、结果应用情况等将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评审〔2015〕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事前预算绩效评估机制的意见》(云财绩〔2022〕29号)同时废止。《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云财绩〔2022〕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新增、增支和到期政策、项目的绩效评估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