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介绍,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将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
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
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强化信息共享能够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增强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电子统计台账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电子统计台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