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的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对国防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做好学校国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基础,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应当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建议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与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