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4年4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9月10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作用,完善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内容和目标。
修订草案第二章对学校国防教育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做好学校国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基础,修订草案中应当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同时,有意见提出,学生军训工作需要军队在教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考虑到学生军训的内容已经在有关军训教学大纲中作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与预备役人员法相衔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