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我区医保系统把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守好群众“看病钱”当作医保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推动我区医疗保障工作取得新成效。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医保相关制度体系更趋完善。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统筹,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同时,出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个人账户家庭共享制度,极大减轻个人看病就医费用负担。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享受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
近年来,我区坚持惠民为本,三重保障更有厚度,重点改革更有深度。2023年起,我区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线分别降低至140元和200元,年度报销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至年度累计50元,报销比例60%。我区门诊特殊病涵盖36大类51个病种,报销比例达到9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4万元。普通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达到15万元和30万元。
近年来,我区医保基金监管更有力度,医保服务更有温度。据统计,自2019年以来,全区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597家(次)。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使用医保码展码即可自动完成备案。全区各地(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参保登记、异地就医备案等28项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实现区、市、县三级“一窗通办”“一单结算”。
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我区人口高质量发展方面,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凡符合《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全面落实一次性包干生育医疗费政策,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含产前检查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干标准基础上增加15%。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在此基础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一个增加15天、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加计算。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生育,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津贴。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改革部署,自2024年9月1日起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部分群众因为收入有限,参保缴费和看病就医压力较大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里面明确规定: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高缴费档次(2024年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等,按我区最高缴费档次(2024年为380元)给予90%的定额资助,个人只需缴纳10%即38元。2024年全区共资助困难群众及低收入群众37.78万人,资助金额1.25亿元。二是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按第一类(特困人员)、第二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全额、第三类(低保对象)95%、第四类(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90%比例给予救助。2024年1至7月,全区享受医疗救助待遇60.47万人次,救助金额956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