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桂林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截至目前,全市已制定施行的17部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的法规已达10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把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对2023—2026年立法工作进行了科学安排,力争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等综合性法规为引领,其他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小切口立法项目为支撑的“两个保护”法规体系。
专班推进,加快“两个保护”立法进程。聚焦制约“两个保护”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症下药”,推动“小切口”精准立法,在推动治乱、治水、治山、治本上下功夫,增强“两个保护”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立法工作专班工作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同时不断完善“两个保护”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加快“两个保护”立法工作步伐。
点题整治,彰显“两个保护”立法成效。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守护青山”严格立法,制定《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守护山林景观,严防乱挖滥采,使漓江生态底色更亮、成色更足。聚焦“保护碧水”科学立法,制定实施《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桂林市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等法规,推动水资源保护利用进入法治化轨道。聚焦“防污治乱”精准立法,制定《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起草《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等法规,补足污染防治短板,整治生态保护乱象。
无缝衔接,形成“两个保护”法治保障。《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颁布实施后,各有关部门也行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法检两院、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共同签署了《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服务联动机制框架协议》,推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16条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全国率先成立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县区生态大队、乡镇生态中队,全面推行一村一辅警,四级联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成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构建了公检法联合联动保护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提升执法检查工作实效。专门印发了《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6年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专项监督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对两部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目前已对《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桂林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还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实施适用情况的报告,多方位多层次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专项监督。
(黄英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