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要闻 > 正文

《吉林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9-08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9月5日,《吉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省民政厅牵头起草《条例》。7月31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后,我省出台的首部慈善类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向着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条例》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应急慈善、慈善服务、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全文共9章54条,特点鲜明、亮点突出。

  ——强化慈善文化培育。《条例》明确规定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规定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设立“吉林慈善奖”。规定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

  ——优化慈善服务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开展慈善活动税费减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规范慈善活动和个人困难求助。明确慈善组织设立或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募捐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规定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的作用,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同时,规定个人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设立应急慈善专章。与慈善法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完善政府应急慈善响应与慈善组织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公开募捐及监督,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开募捐事后备案,为应急慈善提供便利和帮助。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明确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税费减免等促进措施。规定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推动慈善活动开展,规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设立社区、单位基金,用于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服务。

  

  《条例》立足吉林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和补充,充分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吉林实践经验,对加强我省慈善文化建设、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促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的施行,将为吉林这片充满希望与活力的土地注入新的温暖与力量。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发挥好牵头作用,履行自身职责,重点做好“强化监管措施,保障慈善活动的规范开展”“着力培育扶持,不断推动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搞好培训引导,进一步营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等方面工作,扎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rdyw/202409/t20240906_897297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规范募捐,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新修改的慈善法9月5日正式施行 下一篇: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