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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游新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亟需解决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能源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关于“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勘探开发利用,大力推进我省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持续增强天然气自给能力,为全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保障和支持。

  贵州省煤层气资源丰富,资源量2.83万亿立方米、占全国10.8%,列第4位,当前正在加快贵州省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产量从2019年385万立方米增长至2023年4388万立方米。按照贵州省“富矿精开”工作部署,2030年规划煤层气产量达14亿立方米。目前省内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约有10家,分别是贵州能源集团、中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等,已形成央企、省国企、民企共同推进的局面。目前贵州能源集团、中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均投入大量工作,并取得勘探突破,是我省煤层气产业主力。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部署实施380煤层气井(不含参数井),累计提交煤层气探明储量202亿立方米。2023年生产井175口,全省地面抽采煤层气4388.39万立方米、同比增长17.11%,利用量2577.86万立方米,利用率58.74%。

  二、关于几点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明确办理职能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煤层气开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受理部门,并出台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办法,为煤层气勘探开发保驾护航。

  一是国家层面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证办理方面出现政策断点。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证,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不需要另行取得安证。2016年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16年1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但截至目前该办法没有正式印发,我局多次电话咨询国家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应急管理部明确表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请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表示已无煤层气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职责,且没有出台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计划。二是202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转入贵州省能源局,但并未明确将煤层气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职责转入贵州省能源局。2023年,贵州省能源局多次与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呈文,申请将煤层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权限下放贵州,但目前并未得到明确回复。三是经调度,我省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均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范围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替代。目前煤层气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未作为煤层气销售利用、充装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前置条件,相关企业生产销售煤层气未受制约。

  (二)关于规范化完善生产许可制度

  (三)关于积极呼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煤层气开采量纳入碳减排指标,鼓励公开交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备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2017年以前),包括了低浓度瓦斯发电利用项目,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并首批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电发热、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个方法学,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方法学要求的项目可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能源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富矿精开”要求,结合我省煤层气资源优势,以加快推进全省煤层气“增储上产”为主要目标,进一步研究布局建设煤层气输送管道,统筹煤矿范围内煤层气开发与煤矿瓦斯治理,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加大地面钻井抽采煤矿瓦斯的实施力度,提高煤层气产量。同时赴新疆、山西等地充分调研煤层气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结合国家矿山局等国家部委最新政策要求,持续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024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大为,联系电话:13658505066)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9/t20240902_8553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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