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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族团结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1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民族工作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落实时代要求、服务中心工作、回应人民期待,于今年7月首次开展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为推进我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开展好监督检查,是确保民族工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这次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突出五个显著特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走好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所到之处检查组带头宣讲,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四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委托各市州检查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通过重点地区实地检查和座谈,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掌握具体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五是对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人大监督长效机制。
执法检查组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的决定,认真逐条对照法律条文内容,对我省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明确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照法条逐一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情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情况;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平台载体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及成效等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情况。三是重点检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民族地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情况。协调民族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增进民族团结的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情况;培养和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情况。五是重点检查民族地区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情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情况;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情况。六是重点检查民族团结进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各民族干部熟练掌握、带头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七是重点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十进”及常态化推进工作情况;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往深里走、往实里做的情况。八是重点检查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计划、采取措施及取得实效情况。
检查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党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领导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结合起来,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一体学习、融会贯通,通过执法检查,认真梳理和总结全省实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进一步推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显著增强。二是高位谋划推动,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放到全国全省民族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三是突出改善民生,建立“民族团结+”融合发展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厚植文化沃土,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五是坚守稳定防线,依法提高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能力。六是重视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有效推动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两年来,全省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担当使命,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放到全国全省民族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的主线主题,全方位、多层次扎实推进重点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就,谱写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建设的新篇章。同时提出,赞同执法检查指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在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巩固提升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内容:一是条例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二是条例规定落实不够到位;三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四是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五是基层普遍缺乏“双语”人才。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全面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特别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工作的实效。构建全员教育和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工程,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形成全方位、各领域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氛围。二是以发展促团结,全面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融合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统筹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根据实际,规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物质基础。三是坚持重心下沉,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层基础。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乡村、城镇社区、城乡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加强创建工作。加强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分析研究,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滴灌式”宣传教育。制定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完善城市少数民族公共服务措施,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四是加强教育引导,推动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引导群众自觉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规陋习,推动形成社会主义乡村文明新风尚。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新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实用技能培训等工作举措,制定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选拔计划,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业能力。规划建设一批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五是完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巩固提升。各级政府要加强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意见和相关发展规划,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各级人大及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巩固和提升示范地区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地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履行职责,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督促解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法律全面深入实施,切实提升民族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qhrd.gov.cn/html/4/4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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