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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数博会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今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8日上午,由国家数据局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承办的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简称“数博会”)在贵州省贵阳市隆重开幕。

  “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等平台,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省十四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今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旨在促进贵州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保障数据安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

  《条例》明确了数据流通交易范围,包括数据资源及其与算力资源、算法模型等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明确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合法合规、优质供给,鼓励创新、释放价值,保障安全、包容审慎的原则。

  在数据交易场所方面,明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规定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成本、价格、价值评估机制,搭建数据资产评估计价公共服务平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数据交易价格监测工作。

  针对数据授权使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鼓励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条例》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依规流通使用,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促进数据要素依法依规供给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条例》对数据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权益归属是数据流通交易的前提,依法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同时,明确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依法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

  在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方面,明确支持在金融、教育、税务、医疗、文旅、体育、人力资源、住建、通信、能源、交通、气象、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支持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以及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

  数据安全保障十分重要,《条例》明确,数据授权运营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数据授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授权范围,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使用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运营数据,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8/t20240829_8549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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