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实施依法治区战略,加快法治宁夏建设。”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七)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的部署安排和工作要求;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要求。”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
十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十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十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和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二十四、将第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