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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上班时间产检算“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发布时间:2021-09-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女职工上班时间产检算“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女职工在工作时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病假?事假?还是算正常劳动?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近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将持续到10月15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保履行情况;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规章遵守情况;女职工产假待遇履行情况等。

  针对几个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相关部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出权威解答。

  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来劳动强度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克扣其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关于产假时长,有关部门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存在难产情况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代丽丽)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yfly/202109/t20210909_248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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