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同时要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构建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才能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始终强调要以法治建设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尤其要以最严密的法治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强有力保障,进而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法治包含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个维度,坚持用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一是要真正构筑起覆盖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要切实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着眼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这一宏伟目标,既要继续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又要坚持守正创新,以提高立法和立规质量,不断创新立法和立规的机制体制。坚持做到以提高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治理成效为落脚点,不断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措;以优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为着力点,不断构建科学体系评估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建设成效,从而有效推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强大效能。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制机制。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汇聚起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制度合力,为保护生态环境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之外,中办、国办还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部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规定。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作用,必须紧紧围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立规质量,不断创新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立规的体制机制。具体而言,首先,要坚持科学立法和立规原则。科学立法和立规作为指导立法和立规的方法论原则,内含着对立法和立规理念的抉择,旨在为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提供价值指引和实践路径。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法治伦理价值取向融入生态环境立法和立规实践的全过程。其次,要健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和协调机制。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体化建设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是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格局的生动体现,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的重要成果。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形成复合制度优势,产生综合制度效应,成为严守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
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新征程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应当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积累的重要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贯彻从严治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与法律法规,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其中,整改和问责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通过建立环保督察整改制度,既突出了标本兼治,又坚持了从严治理,将依法依规推进整改落到实处。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关键在于构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坚持以评估和问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首先,要着重构建以政治责任为主导,覆盖全面、责权一致、奖惩分明的责任规范体系。其次,要着眼构建以责任认定为基础,准确、合理、有效的责任绩效评估体系,在区分评估对象的基础上,应该针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建构责任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最后,要着力构建以规范化为特征,环环相扣的环保督察问责程序,依次规范问责的启动程序、调查及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科学构建包含责任规范体系、责任绩效评估体系、督察问责程序在内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具有重大实践价值,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规保障。
构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评估体系。构建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系统观念融入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要注重把评估机制作为构建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突破口。科学系统地评估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这就要求首先确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评估体系,明确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以及评估方法。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由静态的规范体系、动态的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共同构筑。静态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体系应有效衔接和协调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动态的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司法的能动机制,前者旨在形成完善的环境治理执法体系,后者旨在建构预防与救济并重、修复优先赔偿的环境司法体系。动态的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体系旨在释放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等渠道相融合的强大合力,汇聚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的强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人民群众不应只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更应该是推动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参与者,因为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感受最有发言权,通过群众参与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合理设定的评估内容与指标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让各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目标切实得到落实。构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评估体系,应该以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内容为重中之重,同时评估标准的设定要恰当合理、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准确有效,有力提升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评估的科学性、针对性。(作者宋琳璘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大学党内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