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多项条款聚焦为科研人员“松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以鼓励创新。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堵点”问题。此次立法为破解难题作了多项安排。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明确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项目结余经费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在便利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方面,条例明确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向项目负责人下放除设备费之外的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间接费用预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在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中,推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使用和负面清单管理。
在促进科技人才发展方面,条例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在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人员实施“三个区分”的容错免责机制,并明确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该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