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建立后,将“以孝治天下”作为立国原则。唐律作为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表现,其主要特征是“礼”与“法”的完美融合,唐太宗明确指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强调要把一切违背礼教的行为写进法典,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严惩。
《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被完整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其中涉及孝的条款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而且规定十分具体详细。比如,其对“不孝”的概括明确而规范,包括: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告发、辱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另立户口、分割家产,或者对父祖供养断缺;在父母丧期违背礼的规定,嫁娶或者寻欢作乐等。总的来说,就是要遵循儒家孝养父母的传统,否则就是“恶逆、不孝”。《唐律疏议》对不孝罪的处罚量刑也很重,如“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处罚范围也比较广,不仅规定父母丧期内不准嫁娶,甚至父母、祖父母被囚禁期间也禁止婚嫁。
那会不会存在孝道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呢?如果有,又当如何处理呢?在唐朝,孝伦理被置于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统治者将孝道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当法律和孝道之间发生冲突或矛盾时,有专门的条款对“孝”进行保护,必须先尽孝再执法,这也使得“因孝屈法”现象在唐朝频频发生。
元和十年(815年),刘禹锡因作《游玄都观咏看花君子》一诗,语涉讥刺当朝新贵,被朝廷贬为播州刺史。御史中丞裴度为刘禹锡向唐宪宗求情说:“刘禹锡确实有罪,但是他的母亲年纪已经很大了,这次与儿子分别后,很有可能就再无相见之日了,实在令人伤心。”唐宪宗说:“作为人子的一定要特别谨慎,千万不要让父母担忧,这也是我为什么要重罚刘禹锡的理由。”裴度又劝说道:“陛下现在也正奉养皇太后,刘禹锡恐怕应该属于同情之列。”唐宪宗沉默了良久才说:“我所说的话只是责备当儿子的罢了,并不想伤害他母亲的心。”第二天,唐宪宗就将刘禹锡从播州刺史改任连州刺史。
孝与法的冲突还集中体现在子女复仇杀人的案件审理上。《资治通鉴》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元和六年(811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了仇人秦杲后,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此案发生后朝野议论纷纷,唐宪宗专门下了一道敕书,要求大臣们就此事展开讨论,搞清是非曲直。大臣们就此展开激烈辩论,出现了依法惩办和据礼宽免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职方员外郎韩愈上《复仇状》,从儒家经典中有关亲子复仇的记载出发,认为法律对复仇行为无明确条文,不是定律者的疏漏,而是有意为之。若法律禁止复仇就会伤了孝子之心,有违先王之道;若法律允许复仇又会助长擅杀行为,社会将陷入混乱。韩愈提出:最好的办法是把法与礼统一起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礼、法两个方面要求,选择最相宜的处理办法,以便使经与律、礼与法均不失其宗旨。宪宗最终采纳了韩愈等人的意见,决定对梁悦加以宽免,“特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明代孝道思想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对于不孝行为的惩治可谓面面俱到,区分百姓、官吏和王公贵族三种不同身份,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明律明确记载,对有不孝行为的老百姓要处以“工役终身”的惩罚,即使有大赦天下的诏令,也不能赦免。
明政府还经常罢任不孝的官吏。如洪武三年,右丞相汪广洋因不孝敬母亲,被御史刘炳弹劾,朱元璋派人查实后,将汪广洋免职。除此之外,将官员革职为民,对不孝的官员不再任用,也是比较常见的处罚方式。如成化十八年,济川卫指挥佥事唐荣就因不孝而被削职为民。
革爵是对王公贵族不孝行为的惩治措施。这一措施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革去有不孝行为王公贵族的爵位,令其在家休养;另一种措施不仅要剥夺其爵位,还要将涉事人员囚禁。对于不孝情节特别恶劣的王公贵族,甚至会勒令其自尽。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五年,靖江王府辅国中尉经捷极为不孝,长期殴打辱骂其母,致使其母亲含愤而死。经朝廷官员核实后,嘉靖皇帝勒令其自尽。这些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明王室内部发生的不孝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领社会风气、巩固皇家政权。(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