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水质检测、监测工作正常进行;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日前,随着《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法规的正式施行,全省人民群众的生活正悄悄发生改变。
“改变的背后,是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不懈努力。”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介绍:近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地方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地方性法规,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动能。
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时间回拨到2023年10月1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如是强调。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为国家定规立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人事任免条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内容,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规规定,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要翻阅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计划,就会发现“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均被明确写入。
“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好、贯彻好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才能确保立法工作方向正确,确保地方性法规符合中央精神、得到人民拥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这样感慨。
此外,为全面贯彻立法法,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规范全省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办法和开展“小快灵”立法工作规定,致力推动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通过!”2023年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一个生动缩影。
只要认真梳理,像这样的工作比比皆是。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用足用好五年“过渡期”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以市场化手段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继续推行乡村振兴“1+N”立法模式,推动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在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方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体系,持续巩固生态环境优势,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在构建贵州现代化产业方面,加快旅游条例修法步伐,聚焦资源、客源、服务三大要素,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助力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加快矿产资源立法修法工作,落实“富矿精开”决策部署,更好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加快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制定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担当起、行使好立法职权,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律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共同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处罚在法条中规定不具体,要进一步考虑怎么设计;对学校周边小摊贩的规范,应重在管理,充分考虑学生合理需求,不应简单一禁了之……”这是去年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期间,委员们审议食品安全条例时的发言。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是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在《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常委会列席代表座谈会等作用,广泛征求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区县人大、基层代表联络站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共收集到数百条意见建议,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呼声成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这些年,我们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介绍。
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做好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家站等,灵活运用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方式,把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
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重要法规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沟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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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举措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使立法过程正成为满足人民需要、扩大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民主实践。(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田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