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在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小平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依法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对《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省人大农委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小平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江枝英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派员协助检查。4月10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邀请相关专家作法规条文解读和相关内容讲解。4月中下旬,组织3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吉安、抚州6个设区的市开展重点检查,实地查看11个县(市、区)15个乡(镇)、20个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召开3次座谈会,听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与县乡人大代表、乡村干部、供水单位负责人、农民贴心人座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其他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利用“江西数字人大”平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5月10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自2020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政府及法规实施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把条例确定的重大原则、重要制度、重点要求落实到农村供水工作全过程,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推进机制
贯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的统一领导,明确农村供水管理的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省级部署、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起县级以上政府统筹抓、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抓、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2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建立由省水利厅牵头的江西省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编制《江西省农村供水保障“十四五”规划》,规划总投资199.8亿元,受益人口1666.9万人。赣州市制定农村供水提档升级与规范化建设管理两年攻坚行动方案,打通农村安全饮水“最后一百米”。2022年,省政府8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先行县建设行动方案》,43个2022年度先行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供水保障水平和供水品质,如期完成验收。全省各设区的市都制定配套的农村供水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文件,如鹰潭市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全力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农村供水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贯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通过争取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资,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2020年,省财政补贴1.9亿元,各地政府发行专项债41亿元,搭建政银企平台,支持城乡供水一体化。2021年,建设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168个、投资63.4亿元,2022年,完成城乡供水投资80.5亿元,占全省水利建设投资近1/6。吉安市利用政府专项债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万安、新干、泰和等多地申报金额突破3亿元。贯彻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全省累计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36万余处,分散供水工程38万余处,集中供水人口2847万人,分散供水人口275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7.5%,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73.8%,比2020年分别增长了4.5%、13.3%。其中,新余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整市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服务农村人口比例达86.7%。九江市明确“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1000万元用于城乡供水一体化,总投资达42亿元,规模化供水工程服务农村人口比例达81.1%。各地各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持续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加快构建农村供水项目模式和产业体系,不断夯实农村供水的保障基础。
(三)创新农村供水管护模式
贯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坚持工程体系和运管体系双轮驱动,共同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支持江西省水投等实力、技术较雄厚的水务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全省11个设区的市、100个建制县均明确实施主体,签订统一管护协议,开展标准化管护。因地制宜探索管护新模式,如九江市“2+N”管护服务模式、赣州市会昌县的“三化”模式等,及时解决农民安全用水问题,取得良好的成效。贯彻条例第三条、第一十九条有关规定,推进标准化建设管理,全省千吨万人规模水厂均纳入标准化管理,促进各项设备、建筑物良性运行,备用水源、取水口、出水口水质检测均在合格以上,工程安全运行程度显著提高。南昌市新建区桑海水厂、景德镇市乐平市浯口水厂被水利部授予“2020年度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荣誉称号,宜春市高安市沙湖水厂、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自来水厂被水利部授予“2021年度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荣誉称号。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实现让群众饮水得利、政府管理有力、企业发展获利。
(四)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贯彻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完成全省911个乡镇级、41个村级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全面排查影响水源水质的问题,每季度对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半年对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常规检测,共排查1142个问题并完成整治,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超过全国83%的平均水平。截至2022年底,上饶市71处作为饮水水源区的水库全部退出经营性养殖。强化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全省共设置监测点3800个,覆盖11个设区的市97个县区1450个乡镇。2022年,全省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6.2%,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无Ⅴ类劣Ⅴ类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99.1%,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新余市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划定工作,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合格率达100%。贯彻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全省各县及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均建立应急预案。2022年特大干旱期间,采取拉水送水等应急措施,解决1.9万农民饮水困难问题,指导780处千吨万人规模水厂提前采取措施,保证供水安全。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保护,农村供水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五)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监管
贯彻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巡查执法,制止损坏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查处损坏农村供水设施,影响正常供水、偷水盗水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的监测。2020年至今,共接到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等各类舆情、信访问题370个,均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萍乡市通过排查,查处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单位案件23起。2020至今,中央和省级共投入8.8亿元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各级政府对农村生活用水水价补贴约2.7亿元,免征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协调相关部门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享受优惠政策,对脱贫户、低保户等一些特殊群体实行水费减免等。各地各部门通过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巡查执法,畅通舆情渠道,降低供水成本等,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条例在全省得到了有效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
一是条例宣传力度存在不足。贯彻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还不到位,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常态化宣传不足,没有形成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社会氛围。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不够,对农村供水有关职责不清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农村供水工作的意识不够强。一些农村居民对条例内容知晓率不高,对饮用水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护水、用水、采水、节水的法治意识还不强,对公共环境和供水设施自觉爱护意识不高,窃水、破坏管网、擅自转供水、污染水源地等违法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供水设施建设存在短板。贯彻条例第十二条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还存在差距。部分农村供水设施布局不合理,建设标准与居住人口规模不相匹配,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占集中供水工程的92%,但仅覆盖17%的农村供水人口,且建设标准低、技术老化、设施陈旧,难以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和应对水源突发事件,运行管护难度大。部分地方管网升级改造滞后,仍在使用落后供水材料,漏失率较高,容易产生二次污染。部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等工艺简单或不配套,水质达标率较低。一些小型引山泉水工程,水源保证率低,干旱时节难以保证水量需求。
三是供水工程运营管护存在薄弱环节。贯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还有不足。部分农村供水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农村供水服务热线电话不畅通。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未完全划定,水源保护缺乏专门机构和人员,监管存在漏洞。农村供水水价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较明显,一些地方农村常住人口减少,有多套供水方式,对收费的自来水认可度不高且用水量较少,企业运营管护成本较高。
四是资金投入存在缺口。贯彻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还有差距。目前,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建设资金已经取消,农村供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仍不健全,地方筹措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的资金压力较大,尤其是各县区筹资建设小型供水或分散式供水工程并运营管理,面临较大的支出压力。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把农村供水纳入法治轨道,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学习力度
贯彻落实好条例有关加强农村供水宣传的规定,结合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把条例列入普法学法的重要内容。一要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抓好条例的学习解读,熟练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增强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供水工作。二要加强农村集中供水单位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提升供水主体的法律意识,强化农村饮水安全责任意识,自觉依法规范制水供水行为。三要加强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常态化宣教,普及饮水安全常识,提升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好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依法解决重、难点问题。一要强化部门协同。水利、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要在规划编制、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水质监测、应急预案编制及处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二要完善配套政策。将法规确定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的举措,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监督、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等,为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保障。三要推进规范执法。依照条例开展执法监督,加强农村供水相关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供水企业取水许可管理和用水计划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危害农村供水水源水质安全等违法行为。四要健全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监督供水价格,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入户管网的一户一表有关费用的测算、公示和收取政策,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和对偷盗水及拖欠水费等违规行为的管束。五要健全监督举报快速反应机制。用好12314监督举报平台、相关服务热线和监督热线等,构建省、市、县、乡(镇)一体化的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供水问题动态清零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
贯彻落实好条例有关规划与建设的法规条款,补齐工作短板。一要持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工程长效运行管理,确保全省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构架如期建成,应供尽供,使广大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服务。二要推进水源工程建设与保护。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和水系连通工程,提升水源保证率。限期完成全省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建管维护。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业源区污染治理,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三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快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标准化改造,逐步覆盖替代分散式供水工程,加快水源置换和消毒净化设施配套,提升供水水质。四要提升供水保障能力。推进老旧供水管网和水厂设备改造,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满足用户的水量水质水压要求。五要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建立县级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完善政策措施,调动受益主体、吸纳金融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加强资金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提升管护水平
贯彻落实好条例中有关运营管理的法规条款,提升工作质量。一要加强指导协调。指导各地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数字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完善供水预案,有效应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问题。二要强化监督检测。规范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检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强化卫生监督,确保饮水安全。三要推进管护专业化。建立长效运营管护体制机制,提高百吨千人、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由专业化运营公司管理的比例。培育壮大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提高供水设施日常维养、应急抢修、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的专业化水平。四要推进运管智能化。逐步实现规模化水厂生产和供水过程的全程监控及调度,完善经营、服务管理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对客户的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