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我区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发展,截至2023年,全区中小企业市场主体118.87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1家,排名西部地区第四位;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37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254家。但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中小企业总量不多、层次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抵御外部风险较弱等问题,中小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突出。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参考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借鉴浙江、江苏、山东、贵州、四川、河北等地立法经验。
二、办理的过程
草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49个自治区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38家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在司法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和问卷调查征求企业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经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章52条,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履行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三款)。
(二)关于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九条、第十条)。二是明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畅通、持续的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第十三条)。三是明确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第十五条)。四是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第十六条第一款)。五是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第十七条)。六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七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第二十条)。
(三)关于创业扶持和创新推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实行弹性供地(第二十四条)。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第二十七条)。五是明确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支持(第二十九条)。六是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三十条)。
(四)关于市场开拓。为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第三十六条)。四是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对东盟和共建“一带一路”其他国家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解决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以及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一是明确建立服务平台体系和服务机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第四十一条)。三是明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是明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诉求相应处置机制,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限时办结(第四十六条)。五是明确建立中小企业处罚容错纠错机制,公布免罚轻罚清单(第四十七条)。六是明确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六)关于监督检查。从政策跟踪、资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条例属于促进性立法,内容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主,实施主体为政府及其部门,更多的是提要求,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