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小松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赴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考察学习立法和实践经验。前往玉林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中小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意见。在自治区工信厅、工商联和明秀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委托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广西民族大学立法服务基地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论证;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发函征求自治区发改、财政等38个有关单位和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召集自治区工信厅、立法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发改、财政、商务部门等集中改稿,就重点难点问题听取部门、立法专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在南宁、贵港专门召开三场行政管理相对人立法座谈会,重点围绕融资促进、创新推动、市场开拓、创业扶持等问题,分别听取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工信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工信厅、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草案第五条规定了部门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小企业遍布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涉及工信、发改、商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各设区的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尽一致。因此,统一确定由工信部门作为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不合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设区的市、县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激励机制。有设区的市提出,利用土地、能耗等指标作为奖励,能提高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建议增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激励机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目标责任制度和激励制度,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可以优先安排土地、能耗等指标。”(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普惠金融。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普惠金融。有专家、企业建议,增加授信尽职免责和无还本续贷的内容,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授信尽职免责和无还本续贷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直接融资。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直接融资。有部门、企业、专家提出,政府奖励扶持企业上市,有助于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建议对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给予奖励,扶持企业上市,培育上市资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增加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政府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关于担保融资。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担保融资。有部门、专家提出,应进一步挖掘具有广西特色的融资担保品,建议增加碳排放权、排污权、产品订单等作为融资担保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碳排放权、排污权、产品订单权作为融资担保品。(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创业主体。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创业主体。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解决中小企业缺乏高端科研人员提供智力支撑的难题,建议增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七、关于研发与折旧。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研发折旧。有部门、企业提出,中小企业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研制,能以点突破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应进行认定奖励。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中小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奖励。”(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八、关于政府采购。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有专家、企业提出,为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应对该条第一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进行细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服务基地、专家提出,政府采购政策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调整,建议该条第二款不规定具体数额,并增加“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在该条第一款增加“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将第二款中“按照国家规定,两百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四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修改为“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采购项目”,并增加“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九、关于惠企服务。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惠企服务。有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专家提出,为使国家和自治区的惠企政策更精准、更便捷兑现,应增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十、关于规范执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规范执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企业提出,依法确需对涉嫌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对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十一、关于政策跟踪。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政策跟踪。有部门、专家提出,为保障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对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约谈相关责任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增加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约谈相关责任人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