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步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s://www.hainanpc.gov.cn)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4年8月22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兼传真:65332384 电子邮箱:hnsrdcwhfgc@163.com。
附件:1.关于《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的说明
2.《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附件1:关于《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全面推行林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
二是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需要。自2020年我省实施林长制以来,在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林业资源主体责任、解决林业保护与发展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林长的设置不尽规范,林长职责落实机制缺乏刚性,林长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和明确。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构建完整的林长制组织体系。规定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分级设立省、市、县、乡、村多级林长,省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乡、村设立林长、副林长。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明确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林长责任区。
二是明确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结合我省实施林长制的经验做法,明确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定强化林业资源保护,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灾害防控,引导发展林业产业,推动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三是明确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规定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林长制实施开展总督导,市县级林长履行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乡级林长履行落实完成具体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和任务的职责,村级林长主要履行巡林职责。
四是明确林长制的运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保障林长制日常工作开展。明确林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明确林长巡林制度、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执法联动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工作机制。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工作述职机制及林长约谈制度,强化林长责任落实。
附件2: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和保障林长制实施,保护发展林业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区域内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湿地、草地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落实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四)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灭火政府责任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治理能力;
(五)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七)加强基础设施、信息化、装备力量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八)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林长制体系。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林长制。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第六条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总林长、林长责任区为本行政区域。副总林长、副林长责任区分别由总林长、林长确定。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林长责任区。
第七条 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和影响重要生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林长制实施开展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推动林业改革、林业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统筹推进以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尽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五)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应急机制;
(六)督促宣传、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生态环境、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七)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落实林业监督执法责任,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责任,指导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
(四)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管护巡护,排查森林火灾隐患,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火情早期处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五)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等问题,并向上一级林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七)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野外用火、破坏林业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协助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协助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助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五)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等;
(三)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
(四)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信息公开、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部门协作;
(五)承担同级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并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督促落实林长会议部署的工作;
(七)推动林长制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八)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由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营商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林业、气象、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统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巡林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巡查责任区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重点巡查下列事项:
(一)下级林长履职情况;
(二)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重大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五)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工作。
总林长、副总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市、县(市、区)林长、副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一次。
重要生态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巡林频次。
第十五条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总林长、林长每年应当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总林长、副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上一级林长负责对下一级林长和本级林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发现问题的,应当向被督查督办对象下达督查督办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督办对象应当按照督查督办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林业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述职机制,述职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各级林长应当向上一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十九条 林长未按要求履行林长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长职责的,上一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林长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市、县(市、区)设立社会公益性监督员和民间林长;鼓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立单位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公示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