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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增设骗取公证文书罪

发布时间:2021-09-0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公证工作必须坚决做到客观公正。”8月30日至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证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沈跃跃多次强调要用公证促进公正。

  执法检查组在广州市、珠海市、深圳市的7家公证处检查时注意到,每家公证处都在墙上显著位置写有“崇法、尚信、守正、求真”8个大字。这是中国公证协会于2018年正式确定的公证执业理念,其中“守正”意味着公证人员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护卫者,恪守公正,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保障公证工作的公正性,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必不可少。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在介绍此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工作内容时指出,本次执法检查要在全面了解公证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公证队伍建设、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等情况。

  “公证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这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要注重了解公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完善公证法的意见建议。”吴玉良说。

  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双管齐下

  “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基石,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力的核心。”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情况时,广东省副省长王志忠指出,广东省在监管工作中注重强化预防,通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建设的意见以及打击扰乱公证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把监管关口前移到事中、事前环节,消除质量隐患,控制质量风险,并进一步规范公证文书分类办法、编号规则,出台了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清单标准等系列管理标准。

  在预防的同时强化公证质量动态监管。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常态化开展全省公证执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深入开展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质量管理工作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考评重要指标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进行评分考核。”王志忠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共受理公证投诉案件约270件,全部查结,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在各地工作中,除了外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也是一项重点。

  以珠海市为例,2004年9月,成立了珠海市公证协会,加强公证行业组织和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监管和业务规范。

  珠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颜楚怡介绍说,珠海市公证协会先后制定了《珠海市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和维权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公证案卷质量抽查制度》等10份行业规范性文件,统一细化了全市相应公证事项的办证标准,特别是对复杂的继承权公证、共同遗嘱公证等业务问题形成行业指导意见。此外,结合司法部网上学习平台开展线上公证培训,加强公证员职业素养。

  骗取公证文书行为违法成本较低

  公证法中设立了“公证赔偿”制度,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办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公证法也进行了规制。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这三类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主要有伪造公证处公章以及钢印用于购房、伪造假房产证和公证书实施诈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公证书用以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等类型。”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林伟雄说,针对该条款,广东省公安厅强化了打击处理,2021年以来,广东省共立涉公证书类刑事案件5起。

  针对个别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证文书的行为,公证机构也在采取措施应对。比如,当前广东省内大多数公证机构在办事窗口处都设有人脸识别系统,有助于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公证人员核查“人证不一”的情况。

  不过,也有多位一线公证人员表示针对此类行为仍难以有效处理。

  “公证出错基本可以归纳一个公式:当事人造假+公证员受骗=错证。但公证出错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被追责,缺乏对造假当事人的惩处措施。”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主任唐毅坦言,现实中,公证机构以公证文书被骗取为由报案,有的会因公证机构不是案件受害人,难以立案;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索赔成功的案例也极为少见。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指出,实际中曾发生多宗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冒名顶替的案件,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些行为被发现后公证机构只能拒绝办理,违法成本极低。2007年,深圳市公证行业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但没有更有力的处罚措施。

  建议将“假人真证”列入责任条款

  针对完善对骗取公证文书行为的惩处,多位人大代表、公证人员提出了修法建议。

  对于当前实际中的“假人真证”,即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是真实的,但办理人却是假冒夫妻关系、假冒受托人父母等情况,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建议将这种现象列举进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法律责任条款,可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前增加“利用虚假当事人”的表述。同时,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有其他行为扰乱公证行业活动的”兜底性条款。

  珠海市斗门公证处公证员陈晓华则认为,骗证行为是对法律威严的挑衅、对公证公信力的亵渎,不应以“给他人造成损失”为处罚前提。刑法中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建议修法时删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出,应加强公证法与刑法的衔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骗取公证文书罪”,规定通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证文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拘役、管制或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针对这些修法建议,执法检查组表示,将会进行认真研究,加强法律实施薄弱环节建设,补短板、强弱项,依法推进公证工作全面提升。(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dffc2bd2e2a541249ab248045eab65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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