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9月至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注重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召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魏国强同志就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注重问题导向,围绕《条例》实施的薄弱环节,紧扣法定职责、规划引领、功能保护、环境整治、工程管理等十个方面重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注重典型剖析,从徐州、常州、淮安、扬州、泰州5个设区市各选取一个乡镇进行重点调研和深入分析,并抽取部分河道进行随机检查,多角度、多侧面详细了解实际情况;注重点面结合,赴苏州、镇江、泰州等3个设区市开展实地检查,委托南通、盐城等其他10个设区市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多方听取意见建议。这次检查紧扣法规条文具体规定,聚焦法定责任的严格落实,聚焦各项条款的有效执行,聚焦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逐条检查法规实施情况,围绕《条例》全面实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主要成效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下游,水网密布,河湖众多,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9%,占比居全国之首。全省骨干河道723条,列入名录的湖泊154个,在册水库930座,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省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省政府印发《生态河湖行动计划》,各地坚持依法治水、系统治水,河道管理和保护能力持续提升,河湖功能和生态面貌明显改善。目前已建成省级幸福河湖315条,86.7%的重点河湖生态状况良好,210个国考断面优Ⅲ类比例达91%,115个主要入江支流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达100%,江苏河湖长制工作4次荣获国务院督查激励,群众对河湖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一)河道管理体系日臻完善。完善河长体系。《条例》第7条规定,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对照法定职责,全省上下以河长制落实为抓手,全面压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设立省级双总河长,每条河流均有党政负责同志任河长,省级河长带头履职,构建完善“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工作体系,5.7万名河长每年巡河约190万人次,覆盖全省15.86万个河湖水体,形成“省级河长抓推进、市县河长抓治理、乡村河长抓管护”和“河长抓总、部门推进、河长办督导”的工作格局。健全管理体系。《条例》第12条第一款规定,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地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省、市、县河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单位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河道日常养护、安全运行和治理保护。强化保障体系。《条例》第11条规定,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将河长制工作列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内容,每年组织联合督查,对市级河长履职绩效开展积分考评。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幸福河湖奖补资金,引导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河湖样板。
(二)配套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规划标准。《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制定或者修订《江苏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全省河湖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全省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编制完成1510个河湖的保护规划。《条例》第12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全省印发《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修订《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对河湖进行名录化管理,全面划定2727条河道、154个湖泊的管理范围。建立协同机制。《条例》第7条规定,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省有关部门联合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级河长联席会议机制,苏浙沪两省一市建立太湖联合调度和淀山湖示范区联创协作机制,省内县级以上跨界河道联合河长制实现全覆盖,建成村级工作站2900多个。增强法治保障。各设区市人大相继出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河湖管理保护地方法规。《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强化了河道利用和保护,《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细化了岸线功能分区管理,《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三)河道综合功能有效发挥。《条例》第3条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汛抗旱更有成效。全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吴淞江整治江苏段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稳步推进淮河、太湖、长江流域重点水利工程,以四大水系防洪工程体系、三大调水体系为支撑,成功抗御2020年全域大洪水、2021年“烟花”超强台风、2022年全域性气象干旱、2023年梅雨期14轮强降雨,实现无重大险情、无人员伤亡、无重大灾害损失。空间管护更加规范。《条例》第三章对涉河项目监管作出规定。省相关部门规范涉河项目审批,通力配合、互相支持,主动作为、依法监管,不断加强和改进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工作。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服务,为涉河项目按时投运提供了保障。粮食安全更有保障。累计完成25个大型灌区、75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入规模和工程进度均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大中型灌区内高标准农田占75%,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农田灌排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粮食安全根基夯得更实。
(四)河湖生态面貌明显改善。《条例》第21条规定,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水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重点河湖生境复苏。2018年以来,太湖综合治理累计完成河湖清淤2000万方,打捞蓝藻1060万吨,调水入湖37亿方,太湖水质达到Ⅳ类,连续15年实现“两个确保”。长江、运河生态岸线占比分别提升至64.1%、57.3%。农村河道有效治理。建成示范河道99条,农村生态河道7501条、2.9万公里。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258个,水土保持率达到97.89%。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9833亩。水域面积得到恢复。自2020年起,省财政每年在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4亿元,重点用于洪泽湖住家船餐饮船整治、渔民上岸、退圩还湖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完成第一轮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计划,5.9万渔民上岸安居,累计退圩还湖110平方公里。实施固城湖、骆马湖等重点湖泊退圩还湖,累计清退历史圈圩292平方公里。
(五)河湖监管效能显著增强。《条例》第29条规定,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将日常管理巡查、养护管理巡查、执法监管有效对接,完善流域区域联动、上下游联动、部门联动等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河湖监管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综合整治。2018年以来,整治长江岸线违法项目800个,腾退生产岸线81公里。整治大运河各类违法项目258个。立案查处河湖类违法案件4635起,清理非法占用岸线2000多公里,违法问题处置效率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严格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采砂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水利、公安、海事等部门联防联动,开展打击行动3115次,拆解非法采砂船2189艘,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1768万吨。推进长效管护。各地建立健全专业运行、专人管护、专项保障的长效管护机制。苏州张家港市聚焦常态长效,年均投入3900万元用于河道日常保洁维护,推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淮安市洪泽区通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五位一体”长效管护机制,强化投入保障,河湖治理保护成效明显。
二、《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条例》逐条进行检查,发现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划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定,河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规划相协调。但一些地方在制定河湖保护规划时,与相关规划衔接不充分。一是规划衔接不够。各地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与河湖保护规划之间协调不够,基本农田与部分河湖管理范围重叠,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其他部门擅自批准进行的埋线埋管道行为。二是规划联动实施不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河湖的防洪、生态等公益性功能关注不够,部分地区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入河湖范围,河湖治理保护和综合功能保障压力较大。有关部门反映,新一轮“三区三线”划定后,需要实施退圩还湖的湖泊中仍有较多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洪泽湖内有约4.3万亩)。三是规划执行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反映,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和建制镇、行政村,影响了河道治理保护,制约了河道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多部门统筹推进河湖系统治理的力度还需加强,部分镇、村在开发建设、土地复垦、填埋沟渠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水系连通,打乱了原有水系,减少了水面面积,造成部分区域排水不畅。此外,《条例》第17条规定,应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了解到,镇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尚未推进,不同部门间对水域界定争议较大。部分河道管理范围没有随着工程的实施做到同步调整,河道保护范围的划定还没有制定配套的制度,中小河道防洪标准不高,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二)镇村河道治理存在短板。《条例》第22条规定,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检查发现,省、市、县三级河道管理情况较好,但面广量大的镇村级河道在管理体系、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清淤疏浚计划尚未制定,日常管理存在较多困难。农村河道“三水”作物(水花生、水葫芦、水蒿草)在夏季生长茂盛,冬季大量叶片枯萎后沉积于河底,加快河道淤积速度,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苏北地区部分村级河道常年未疏浚,河床抬高,填埋淤积严重,甚至出现断头河。一是镇村河长责任还需压实。《条例》第10条具体规定了河长应当履行的职责。检查发现,河长制已实行7年,少数基层河长思想有所松懈,履职的积极性有所降低。有的河长巡河工作浮于表面,主动发现和处置问题不多。有的河长推诿责任,对河道管理保护现状不清楚,对交办任务不落实。一些地方县镇村三级协调联动不顺畅,部分河长甘于充当“传声筒”和“稻草人”,并没有真正将河道治理落在实处。部分农村河道公示牌内容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政策措施保障不够有力。《条例》第4条规定,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资金投入上,近3年骨干河道和县级河道整治投入占比81%,镇村河道整治投入占比仅19%,镇村级河道投入明显不足。比如,沛县安国镇共有县、乡、村级河道95条191公里,县级河道40公里投入1986万元,已完成清淤;乡镇级河道113公里投入928万元,还需274万元;村级河道38公里需要91万元尚未投入,村级河道清淤投入占比为零。又如,兴化市陈堡镇村级河道清淤因为缺少资金补助,已完成长度占8%,未完成的占92%。在体制衔接上,2018年机构改革后,水利部门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被划入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村及村级以下沟渠河塘清淤经费缺失。典型剖析发现,和骨干河道、县级河道相比,镇村级河道清淤经费缺口最大,其中村级河道清淤经费主要来自区、县财政及村自筹,中小沟渠清淤治理缺少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三是淤泥弃土处置亟待解决。《条例》第22条第三款就河道淤泥处置利用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些河道水草、藻泥、清淤淤泥等被打捞后存放于河道堤坡,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处理。有的地方反映,随着“三区三线”的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多数湖区(如高邮湖、宝应湖等)及周边纳入生态红线或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湖区周边堆土困难,弃土处置问题成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长效管护能力还需提高。《条例》第20条规定,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提高河道管护效能。一是河道长效管护机制不够健全。农村黑臭水体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集中整治过程中采取的短期、临时措施,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水体质量。高标准农田项目灌排沟渠“重建轻管”现象依然存在,尚无管护资金投入。未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片区的耕地排灌基础建设欠账多,有的泵站、涵闸、沟渠年久失修。二是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强化。《条例》第27条对倾倒、排放废弃物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检查发现,由于河湖沿线开发利用强度不断提高,一些工业企业和餐饮、洗车等“小散乱”排水户的污水乱排放行为时有发生。城市污水管网历史建设欠账较多,混流污水以及城市面源污染等污染物均随雨水混流入河,造成水体污染,影响水环境质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仍有难点,少数地方秸秆还田产生的“跑马水”直接排入河道,影响河道水质。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还需加大,养殖尾水排放监控监管措施仍需完善。三是农村河道管护力量不足。县区普遍存在河道管护人员不足,年龄偏大,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等情况。某乡镇管护人员平均年龄超过70岁,应对和处理河道污染物的能力不够。有的地方反映,虽然河道管理范围和管护质量要求逐年提高,但是每公里管护费用标准10年来都没有变化且资金拨付不及时。清淤小型机械装备不足,不能满足清淤疏浚的实际需要。四是《条例》宣传普及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条例》第8条规定,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知识。检查了解到,相关部门宣传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多、群众不同的生活和种养习惯开展通俗易懂的宣传,基层群众特别是沿河而居的群众护河意识不强。《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显示,有60%的民众表示不清楚河道管理区和保护区禁止从事的活动。河道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等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企业和群众爱河护河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加强。
(四)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条例》第46条至55条对违法行为查处、跨区域联合执法等做出规定,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一是跨界河道联合执法机制还需强化。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跨界河湖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治理、联合执法、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不够有效,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界河共抓共管共治的合力有待加强。有的地方由于上游地区水面漂浮物打捞力度不够,下游骨干河道水面常有漂浮物聚集,河道环境承载压力较大。有的地方为保下游断面水质,建设闸坝并常态化关闭,水系不畅通,水动力不足,水体自净功能弱,个别地方有汛期突击开闸排污现象。二是监管效能有待提升。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违规搭建停车场,在河道护堤违规建设农家乐、鸡鸭养殖场等现象时有发生,河道安全存在隐患。针对河道管护中发现的违规占用、垦坡种植、非法取土问题,一些干部存有担心矛盾激化、引发信访风险的顾虑,不敢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反映,船舶水污染依然存在,每年接收和处置的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总量明显低于辖区航行船舶实际应当产生的数量。三是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基层水政队伍年龄老化问题较严重,年龄结构存在断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率不够高。个别地方反映,从事河道非法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四是监管信息化手段缺乏。《条例》第13条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目前,管理手段仍以人工巡查等传统方式为主,对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较少,对河道全链条、全维度、全时段的监管手段还不够多,信息化和数字化程度较低。
(五)资源利用水平有待提升。《条例》第三章第30条至36条对河道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作出规定。检查了解到,河湖渔业、砂石、文化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还不足。一是自然资源利用结合实际不够。地方政府河道采砂规划尚未编制。有的地方在河湖采砂问题上采取“一禁了之”或者“一刀切”的方式,河道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文化资源挖掘深度不够。《条例》第16条规定,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如何把河道的生产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充分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保护不够,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进行充分挖掘,文化价值没有充分体现,传承与弘扬河道文化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三是社会资本投入不足。当前河湖治理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投入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治理和保护,投入渠道相对单一。一些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不足,在探索如何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方面研究不够。
三、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河道管理保护放在打牢安全发展根基、推进乡村振兴、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的全局中去谋划和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推动河道管理保护水平和生态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打造“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生态、安全”的人居环境,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一)深化认识,推进法定责任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把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作为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的重要抓手,形成各级政府强化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各相关部门全面履职尽责,社会力量和市场共同参与的河道治理工作格局。一是注重规划引领。地方政府要把河道管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航运等要求,科学规划水系建设,加快规划修订完善。优化河湖空间布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互衔接,切实把“底图”做好、把“边界”划清,发挥规划的前瞻性指引性作用,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强化河长制落实。充分发挥河长制的制度优势和河长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县、镇、村各级河长职责分工,确保农村河道真正有人问、有人管。制定和完善考核全面、标准规范、权重合理、方法有效的河长制监督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基层河长履职尽责。瞄准河道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河长工作水平,推进河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转变。三是加大政策支持。要研究制定加强河道治理的政策措施,完善退圩还湖、清淤疏浚、长效管护等财政扶持机制,落实对乡镇、街道、村等基层单位河道治理管护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对苏北、苏中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庄,鼓励进一步盘活村集体资产,建议省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新增土地指标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加强镇村级河道政策保障力度。
(二)夯实基础,完善管理制度标准。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标准,让《条例》真正落地生效。一是加快名录制定。扎实开展河道调查评价、登记、名录公布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和真实情况。科学制定河道近期、远期清淤疏浚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河道整治、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尽快出台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名录,并同步做好事权划分,明晰河道整治和日常管护责任,确保工作不留空白。二是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根据骨干河湖管理范围的更新变化,进行同步调整。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河道保护要求,出台河道保护范围划定的相关配套制度,推进河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三是完善标准细则。水利、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研究细化河湖淤泥、弃土的处置标准,推进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然资源会同水利等部门在“河道划界后确权登记”等方面完善实施细则,明确水利、公安、交通、文旅等部门在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相关项目中的职责。
(三)系统治理,提升河道环境质量。河道水污染治理,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必须切断污染源头,才能促进水体“长流、畅流、清流”。一要聚焦工程管理。对涉河建设项目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遏制涉河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检查,有效预防涉河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未经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垦、侵占水域滩地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促进项目管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二要聚焦项目融合。村及村以下沟渠河塘治理要按照市县负总责、乡镇具体落实的要求,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公共空间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特色乡村建设等项目加以推进,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三要聚焦水系连通。注重水系连通和引水活水,改善水体流动条件,重点解决贯通、清淤、垃圾等突出问题,做好打通断头河、清淤拆违、生态调水等工作,尽快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四要聚焦源头治理。对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加大主要河道、重点河段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按照“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治理原则,推行污水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建设方式,促进河湖水质有效改善,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
(四)严格执法,推进河道长效管护。加大对河道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发生。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科技监管水平,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河道长效管理夯实队伍基础。河湖长制治理体系要跳出水利内部思维局限,依靠多部门联合开展,深化跨界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形成上下游、左右岸、部门间联防联控的工作合力,提升依法治水能力。二是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细化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运管单位责任,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长效管护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巩固河道治理成果。针对近期相关审计中发现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缺失的问题,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管护责任,健全管护组织,落实管护经费,确保高标准农田的综合效益得到长期持续发挥。三是运用现代化管护手段。注重从需求侧出发,开展先进适用河道清淤设备的研发推广,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新装备创制,提高河道管护的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机器人+”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水利设施情况进行重点实时监控,探索“无人机定时巡查+保洁船自动清理”等模式,提高河道管护现代化水平。鼓励公众参与河湖管理,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合理利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要处理好河道保护与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要探索资源利用。对南水北调沿线洪泽湖、骆马湖禁止采砂的规定,省政府要因地制宜,针对非输水河道,同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编制采砂规划,探索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法,推进砂石合理利用。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淤泥、藻类、秸秆处理技术研究,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细化还田标准和措施,推进就地就近还田,减轻地方清淤处置的负担。省政府要向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反映,对一年生鱼种实施有限开禁,降低河湖水体氮磷总量,探索禁捕退捕后符合江苏实际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新路径。二要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探索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农村河道管护、黑臭河道治理等领域的项目建设运营,积极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作用。三要发挥多种功能。治理农村河道,在满足防洪、排涝、供水、灌溉等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保护河道原生态和传统风貌,实现河道畅通、水流清澈、堤防安全、环境整洁。治理城市河道,在提升景观功能的前提下,要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需求,把河道治理和城镇景观、休闲娱乐、历史人文等功能结合起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要保护好、利用好河湖资源,进一步发挥河湖在生产生活、生态景观、人文旅游中的多种功能,努力让“水韵江苏”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最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