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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条例是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审议通过的,并于2004年、2007年、2010年、2018年进行了修改,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和规范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要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现行条例虽经四次修改,但目前仍有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地区人大工委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也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鉴于修改内容较多,制定一部新的条例更为适宜。

  二、工作过程

  2024年2月以来,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地区人大工委积极推进该项立法工作。召开座谈会,逐条逐项研究、逐字逐句讨论条款内容。多次征求省委组织部、编办,省监委,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赴省外学习考察,借鉴有益经验和做法。赴大兴安岭地区开展调研,了解实际工作情况。就地区人大工委承担具体工作等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在此基础上,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汇报,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3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6月1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地区人大工委工作原则

  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规定:地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第三条)

  二是明确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地区人大工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四条)

  三是明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地区人大工委实行委员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地区人大工委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二)完善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任免的有关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有关人事任免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第六条第二款)

  (三)要求地区人大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地区人大工委召开会议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的相关情况,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第九条)

  (四)规定地区人大工委承担的具体工作

  基于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规定了地区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承担的具体工作,并规定涉及省人大常委会职责权限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第十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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