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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侯晓光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在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信息报送和发布、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法律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三是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四是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五是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武装力量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整体水平。

  关于信息报送和发布,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三是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四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五是明确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一是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规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二是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三是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加强现代技术手段的依法应用,加强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加大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是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四是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7/t20240702_437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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