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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常态下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的制度措施进一步予以完善,明确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此次草案二审稿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完善有关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完善对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检疫查验措施的规定;四是完善海关、疾控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五是对有关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的便利化作出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在完善检疫查验措施方面,草案二审稿明确海关对进境出境人员可以要求实施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同时,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在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方面,草案二审稿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转送、接收主体,指出对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诊方便卡,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优先诊治。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据悉,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记者邹多为)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06/t20240625_84909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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