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
报告指出,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该条。
此外,报告中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金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