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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 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5日上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同时完善关于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严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的未成年人,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违规飞行“无人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等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完善处罚层次,与其他有关处罚规定做好衔接,在原来只规定了拘留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警告、罚款处罚方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一些意见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建议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

  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6/t20240627_84919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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